計息標準 稅法寫死 更動得先修法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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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息標準 稅法寫死 更動得先修法


■ 記者李國煌、劉菁菁/報導

民眾打稅務官司,加計利息的標準,是從原本應繳稅款那時的郵局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計
息,一路算到底,這樣的規定,在利率行情波動小的年代,徵納雙方都沒怨言。但是利率
從高點跌至谷底時代,稅務官司吃敗仗的民眾,可就抱怨得不得了。
利率明明已跌到年息1.7%,為何還能用10年前的舊行情年息9.5%來加計利息?財政部主管
人員承認,在邏輯上,最好的方式是按行政救濟期間採階梯式實際利率來計息,否則以目
前超低利率水準來看,豈不是反過來是,成為民眾打稅務官司成本最低的好時機。

但是,稅法寫死在那裡,若要動,就得修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屬於通則式的法令,可
說牽一髮動全身,站在財政部的立場來看,要提稅捐稽徵法修法草案,一到立法院,可能
會動搖到其他核課期、徵收期、限制出境等更複雜的問題,財政部不想節外生枝,所以目
前對計息標準問題僅止於評估,未當做迫切待修法案。

至於一場稅務官司,為何可以花10年的時間?財政部主管人員解釋,其實只要在財政部管
轄範圍內,每一關行政救濟程序,都規定了處理的期限,例如民眾在收到稅單後,是在應
繳稅款截止日次日起算一個月內,可以向原稅捐機關申請復查,稽徵機關也必須在收到復
查申請書後,須在2個月內做出決定書,接下來訴願、再訴願的情況也類似。到了法院階
段,時間才比較難以掌控。

【2005/06/07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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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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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5-06-09
請問打稅務官司要加計利息是依據那一條法規?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