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競業競爭限制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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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東會決議"同意從事競業行為"這樣是不是對公司不利呢?還是有另一種解讀呢?

大概就是同意xxx董事出去開公司,跟原本公司一樣的業務,這樣子萬一有利益衝突時,

會不會就出賣公司了呢?還是有其它看法呢??謝謝 小弟新手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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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的內容是這樣子的,如下

1.股東會決議日:108/06/2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xxx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擔任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職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本屆董事任期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108年股東會,以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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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9-07-12
6/20 tc1229 □ [請益] 有關競業禁止解除
Kama avatarKama2019-07-17
有可能出賣公司,但擋不了。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7-19
開同樣公司一般會是子公司有插股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07-20
今年不少公司都有討論這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