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令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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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1-1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
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
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
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
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對於解釋函令的效力,我的理解
1.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尚未核課案件適用
2.變更先前解釋的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發布日前,尚未核課案件不適用
但是
3.解釋函令,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尚未核課案件不適用?
4.變更先前解釋的解釋函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的案件適用?

請問關於第3點和第4點,我的想法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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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py avatarPoppy2012-06-10
3 不對,如果是個全新的函釋,依釋字287 自法規生效日起適用
;況且,有"變更"才會有利or不利 比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