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死亡後信用卡處理問題 - 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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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這篇和信用卡沒什麼關係,應該是銀行板的範圍

但因為推文在討論,剛好最高法院最近有做了一個判決,跟大家分享一下法院的意見

提醒大家切勿觸法

這個案例事實,就是兒子獲得媽媽生前委託辦理存提款等事務

而兒子在媽媽死後,前往大樹銀行把媽媽的外幣存款全部換成台幣並提領新台幣

本案一二審都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

就算死者生前有委託親人代辦存、提款等事項

在死者死亡的那一刻起,此一權限會立刻消失

後續兒子若要對死者的存款做處分,不但須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還要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罪的刑責

基本上我會建議,在開始清算死者的債權債務前,死者存款不要亂動,是明哲保身之道


附上判決要旨供板友參考,全文可自行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刑事判決

(一)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 條定有明文,是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

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

而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之作成名義人

業已死亡,而社會一般人仍有誤認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自難因其死亡阻卻犯罪之成立;

刑法上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故所偽造之文書既足以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犯罪即應成立,縱製作名義人業已死亡,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本

院分別著有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闡明此旨。

再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

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雖經本院著有 47 年台上字第 22

6 號判例可資參考,但反面而言,如果行為人非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卻私自以他人之名

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從而,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

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

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縱然獲授權之人為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仍無

不同;否則,足使社會一般人,誤認死者猶然生存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

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之虞,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是若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

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

只能在全體繼承權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

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該當與否不生影響。

(二)

原判決綜合卷存證據採信被告所辯其係經已故江○○珠生前囑咐使用江○○珠存款支應處

理身後事務費用,並經全體繼承人委託其處理江○○珠喪葬事宜,故被告以江○○珠名義

,製作「外匯匯出匯款申請書」、「外匯存款存入憑條」、「取款憑證」,持向國泰世華

銀行行使,並無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故意,且無足生損害江○○珠全體繼承人之權益等旨

。其所持法律見解,與本院前揭刑事判例意旨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法院維持

第一審所為之無罪判決,以原判決違背本院上揭 21 年上字第 2668 號;40 年台上字第

33 號判例,且其情形足以影響於判決之結果,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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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na avatarUna2018-11-23
推分享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8-11-25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11-26
原來只有我以為這是常識==
更扯的是原來這麼多人不知道...
Damian avatarDamian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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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18-12-01
很多人不把法律規定當一回事 出事了才來543...
Robert avatarRobert2018-12-05
推知識
Iris avatarIris2018-12-08
推知識分享
Xanthe avatarXanthe2018-12-09
推分享
Yedda avatarYedda2018-12-12
我推測的沒錯,是臨櫃提領,有文書製作之問題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8-12-13
我上民法的時候 老師就說如果死掉的話 全部財產都不能先動
Elvira avatarElvira2018-12-15
要等到死者財產調查清楚後 才可以開始處理 不然會很麻煩
Rachel avatarRachel2018-12-15
牽涉到多人繼承,從來沒有簡單的,原譒的案例(配偶子女)已
經是最單純的一種
Oscar avatarOscar2018-12-15
推熱心分享
Mason avatarMason2018-12-18
推~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8-12-21
感謝熱心分享!!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8-12-21
補充一下,我剛去看了判決書,本文所提之最高法院判決是撤
Freda avatarFreda2018-12-23
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8-12-27
不過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我想最後結果可能可以預見
Annie avatarAnnie2018-12-31
忘了 重病死前提領 是不是也會有問題 但遺產稅也是會計
Agnes avatarAgnes2019-01-01
除了偽造文書之虞 未如實申報或清算遺產 將來若冒出
債務會出事 恐無法主張限定繼承
Delia avatarDelia2019-01-03
哇喔三樓知識豐富 好棒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1-08
3F說的是事實啊! 本來就是基本法學常識
Una avatarUna2019-01-09
至於那些說 我那時候怎樣怎樣的 沒照規矩出事了 你來扛嗎?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1-13
這真的是常識吧... 上一篇推文還亂教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9-01-17
推好心!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1-19
沒照規矩沒出事,是不想計較。一旦出事,很多單位會跑
來好好計較,到時會有一堆麻煩
Olga avatarOlga2019-01-20
謝謝熱心分享
Olga avatarOlga2019-01-21
推分享 但真的不覺得這有到常識的地步..法律系就算了
Kama avatarKama2019-01-22
有誰能常常遇到親人去世的繼承財產問題= =
Eartha avatarEartha2019-01-25
印象中以前學校公民還甚麼的有教些法律知識..原來都已經
Carol avatarCarol2019-01-27
廢除了嗎??我覺得是常識...要不要做如何做就個人自行判斷
Robert avatarRobert2019-01-29
公民好像沒教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2-02
推薦文章。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9-02-03
刑事責任比民事嚴重多惹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9-02-05
屁常識啊,一審/二審都無罪了,就不是常識啊,就是
看法官啊,操他xxxxxxx的法官,變來變去
Queena avatarQueena2019-02-07
台灣就這樣,一審/二審/三審/最高,變來變去,操他x的
台灣法律本來就是參考用,有利才拿出來的啊,法律垃圾啊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2-08
一二審能無罪應該是因為原先有受委託,如果連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2-11
委託都沒有的話,一審可能就掰了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2-15
說有常識的法學知識應該都凌駕一二審法官 不去當個最高院法
官或大法官貌似有點委屈了
Olive avatarOlive2019-02-18
半夜無聊跑去翻 大意 老母死了 子女間不和睦 也有遠在他處
Ina avatarIna2019-02-18
的 提告的就是其中一位在遠處的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9-02-23
一二審都是用旁證來說 死者的確有交代被告領錢處理後事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2-28
最高駁回原因就是這篇說的 早有判例 死前交代的 因為主體已
Daniel avatarDaniel2019-03-01
消失 所以在死亡刻起 被交代的人權力也一樣沒了(消滅)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3-05
補個結論 生前立遺囑並交付公證 不然就是全部照規矩走
Ula avatarUla2019-03-08
最高法院只看法的合理性,被打槍算正常吧
Ina avatarIna2019-03-10
所以一、二審的檢察官、法官 都沒有常識
Sandy avatarSandy2019-03-11
看遺囑吧 遺囑也有交代才可以 沒有的話就只有生前有效(除
非其他繼承人也同意
Freda avatarFreda2019-03-11
會有這問題,應該是存款數字很可觀...
Rae avatarRae2019-03-15
推熱心分享法律知識,交代指定後人還是預立遺囑比較保險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3-20
台幣40萬左右而已...
Hardy avatarHardy2019-03-24
話說看不太懂得是 為啥要先轉美金再領出來...= =a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9-03-28
子女普遍經濟狀況不優 加上彼此不合 是告訴主因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3-29
上面推文提到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甚至上訴到最高法院,
所以檢察官立場很清楚是主張有罪的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03-30
推,最高院才是正解。先領那些偏方,吃了要看其他繼承人
、銀行、國稅局會不會跳出來主張違反刑法第巨大後遺症
Megan avatarMegan2019-03-31
是外幣轉台幣後領出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