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謝謝每一位在我上篇文章推文中給予關心和鼓勵的大大!
由於希望能藉由無遠弗屆的本板讓更多人(尤其是銀行從業人員)
瞭解視障者開戶的有關法令規定,
於是我根據先前曾特別去電銀行工會詢問的記憶所及,
透過網路搜尋找出了所謂「兩名見證人陪同」的『民法』條文:
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
生同等之效力。
【解釋/判例】院字第1909號(二)*33年上5034*68年臺上3779*63年臺上356
【相關/ 特別規定】海商法§8、§ 19*保險法§64
(http://0rz.tw/U5lh4)
對於上述條文,金管會與銀行工會另有函文如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98年3月19日以金管銀(二)字第09800109590號函
請銀行公會重申各會員銀行(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應切實依據該公會94年11
月4日全一字第3102號函及97年5月30日全一字第1491號函規定,基於保護視障同
胞利益,使其瞭解與銀行簽訂契約內容,避免契約條文之爭議,並便利其辦理開
戶程序,可依下列任一規定辦理:
1. 法院公證。
2. 1位見証人(視障同胞以親自簽名辦理開戶者,若確有困難無法由親友陪同
者,由各營業單位安排一位非經辦開戶之行員協助擔任見證人)
3. 2位見証人(視障同胞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親自簽名辦理開戶者,依
民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經二人簽名證明,始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http://0rz.tw/nMrxG)
以上大概就是法律部分的規範;
而實際運作中的「便」與「不便」,
其實……真的只在銀行方面的一念吧~~~
比如前述中的「經二人簽名證明」,
是否就只能為硬性的「開戶者的兩位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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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下 濤聲裡
往事 霸圖 如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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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希望能藉由無遠弗屆的本板讓更多人(尤其是銀行從業人員)
瞭解視障者開戶的有關法令規定,
於是我根據先前曾特別去電銀行工會詢問的記憶所及,
透過網路搜尋找出了所謂「兩名見證人陪同」的『民法』條文:
第三條(使用文字之準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
生同等之效力。
【解釋/判例】院字第1909號(二)*33年上5034*68年臺上3779*63年臺上356
【相關/ 特別規定】海商法§8、§ 19*保險法§64
(http://0rz.tw/U5lh4)
對於上述條文,金管會與銀行工會另有函文如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98年3月19日以金管銀(二)字第09800109590號函
請銀行公會重申各會員銀行(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應切實依據該公會94年11
月4日全一字第3102號函及97年5月30日全一字第1491號函規定,基於保護視障同
胞利益,使其瞭解與銀行簽訂契約內容,避免契約條文之爭議,並便利其辦理開
戶程序,可依下列任一規定辦理:
1. 法院公證。
2. 1位見証人(視障同胞以親自簽名辦理開戶者,若確有困難無法由親友陪同
者,由各營業單位安排一位非經辦開戶之行員協助擔任見證人)
3. 2位見証人(視障同胞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親自簽名辦理開戶者,依
民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經二人簽名證明,始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http://0rz.tw/nMrxG)
以上大概就是法律部分的規範;
而實際運作中的「便」與「不便」,
其實……真的只在銀行方面的一念吧~~~
比如前述中的「經二人簽名證明」,
是否就只能為硬性的「開戶者的兩位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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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下 濤聲裡
往事 霸圖 如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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