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書沒註明,代表可以副本(影本)理賠? - 保險
By Emma
at 2015-12-29T22:05
at 2015-12-29T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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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副本理賠的部分,板上已有討論
不過我上網查相關規定
有關媒體報導「實支實付險 將改回正本理賠」(新聞連結: http://goo.gl/wilP05),金
管會澄清如下:
實支實付醫療險原則上係以收據正本為理賠原則,且「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點及第57點係規範保險業就實支實付型傷害保險商品及醫療保險商品針對收據副本應予
理賠之例外情形規定,爰本會並未開放保險公司全面接受收據副本理賠,保險公司倘在未
符合上揭例外情形下逕以收據副本理賠,將有違反法令之虞,爰並無媒體報導「實支實付
保險將在1年後恢復舊制,將全面改回只能接受正本理賠」之問題,本會後續仍將就本議
題進行研議,使保險業者有更為明確、一致遵循之作法。
四十八、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
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
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
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
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五十七、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
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
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
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
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
(三)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
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
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上述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8點及第57點
都是規定"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是否代表保險公司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應於要保書載明?
反面推論,要保書如果沒有載明,就代表不能拒絕用影本理賠?
另外,雖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並沒有"副本"這個用語
不過副本就是醫院自己出具的影本,所以該規定的影本,應該可以包含副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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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上網查相關規定
有關媒體報導「實支實付險 將改回正本理賠」(新聞連結: http://goo.gl/wilP05),金
管會澄清如下:
實支實付醫療險原則上係以收據正本為理賠原則,且「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48點及第57點係規範保險業就實支實付型傷害保險商品及醫療保險商品針對收據副本應予
理賠之例外情形規定,爰本會並未開放保險公司全面接受收據副本理賠,保險公司倘在未
符合上揭例外情形下逕以收據副本理賠,將有違反法令之虞,爰並無媒體報導「實支實付
保險將在1年後恢復舊制,將全面改回只能接受正本理賠」之問題,本會後續仍將就本議
題進行研議,使保險業者有更為明確、一致遵循之作法。
四十八、
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
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
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
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
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五十七、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
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
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
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的責任。但保險
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
(三)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
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
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上述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48點及第57點
都是規定"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人簽署同意。"
是否代表保險公司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應於要保書載明?
反面推論,要保書如果沒有載明,就代表不能拒絕用影本理賠?
另外,雖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並沒有"副本"這個用語
不過副本就是醫院自己出具的影本,所以該規定的影本,應該可以包含副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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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atherine
at 2015-12-30T17:48
at 2015-12-30T17:48
By Valerie
at 2015-12-31T17:40
at 2015-12-31T17:40
By Dorothy
at 2016-01-02T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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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6-01-05T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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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6-01-07T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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