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來檢視,其規定如下:
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google查,有些文章說可,有些說不可,有些說結婚前可結婚後就不可………
爬文有文寫道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兄弟姊妹……
不知實際情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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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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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文有文寫道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兄弟姊妹……
不知實際情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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