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及辦理分期付款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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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稽徵所核計房屋交易所得,以房屋現值乘以一定的百分比(縣市評定標準),
這是公開的資訊嗎?我可以去哪裡查房屋現值及該乘以多少的百分比?

2.如果我找不到契稅跟房屋稅稅單,可以申請補發嗎?該如何申請?一定要本人去嗎?
房屋交易所得縣市評定標準的成數通常會比實際交易所得來的低?還是高阿?
 
3.我想要知道房屋交易所得稅計算的標準
可不可以到離我最近的稽徵所請他調出來或算給我看? 
如住台北縣,就去最近的縣轄市稽徵所查對嗎?不用特地去核定補稅的那間稽徵所

4.從補繳通知書限期繳款期限過後,開始起算滯納金及利息外,還會增加什麼罰緩?
 例如要補繳二十萬的交易所得稅,超過繳款期限三十日沒繳,就必須要多付
 20萬X15%+20萬X2%(依所得稅法123條,
 假設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2%)=34,000元
 假設一年沒繳最壞的結果就是像上面這樣計算嗎?
 除此之外還會增加什麼罰緩嗎?忘記報的會有漏稅罰嗎?

5.想辦分期,是不是一定要移送執行處才可以,稽徵所可以辦分期付款嗎?
 三十天沒補繳是不是就一定會送執行處?二十萬稅款可以分幾期?
 如果稽徵所久久沒有移送執行處我可以催他趕快幫我移送執行處嗎?

6.其實買賣房子之間差不多只有一年多的時間,交易的所得大部分或者是全部
 都拿去繳貸款了,這樣可以證明沒有交易的所得,不用補繳稅款嗎?
 買房子跟賣房子的仲介費可以當費用減除嗎?

希望大家可以看得懂我在問什麼,最近收到補繳通知書剛研究出來的一些問題,
先謝謝熱心的大大們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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