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徵稅額小於300元 免繳啦 - 稅務
By Agnes
at 2010-09-25T18:51
at 2010-09-25T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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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公告,即日起,補徵案件,包括綜所稅、營業稅等大稅,如果補稅金額在300
元以下,不用補繳。
財政部表示,「一次核定」的稅額小於300元,仍需繳納;唯有在「一次核定」之後,有
新發現仍有短漏稅,要補稅的稅額,小於300元才不必補繳。
為了避免小額補稅案件,稽徵成本高,又造成納稅義務人困擾,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5條之1規定訂定「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
、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昨天生效。同時廢止舊有的函令解釋。
財政部賦稅署六組表示,舊有的函令解釋規定,補稅案件的免徵標準很混亂,各有50元、
100元、200元等不同標準,這次統一規定,除了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
、娛樂稅等5種稅之外,其餘的稅目,免徵的標準一律訂為300元。
上述的免徵標準,除了本稅之外,也包括滯納金、利息、怠報金、罰鍰,合計在300元以
下,免繳納。
證交稅、期交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等5種稅的滯納金及利息,在200元以下,免於開
單補徵。
免退稅方面,財政部也統一標準,國稅一律定為200元以下,地方稅為100元以下,稽徵機
關免退稅給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非屬「補徵」案件,例如,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由稅捐稽徵機關受
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後核定應納稅額的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依稅籍底冊定
期開徵之稅捐),則不適用上述免徵限額的規定。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5/4/2dpk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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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天公告,即日起,補徵案件,包括綜所稅、營業稅等大稅,如果補稅金額在300
元以下,不用補繳。
財政部表示,「一次核定」的稅額小於300元,仍需繳納;唯有在「一次核定」之後,有
新發現仍有短漏稅,要補稅的稅額,小於300元才不必補繳。
為了避免小額補稅案件,稽徵成本高,又造成納稅義務人困擾,財政部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5條之1規定訂定「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免徵
、免退及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之限額」,昨天生效。同時廢止舊有的函令解釋。
財政部賦稅署六組表示,舊有的函令解釋規定,補稅案件的免徵標準很混亂,各有50元、
100元、200元等不同標準,這次統一規定,除了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
、娛樂稅等5種稅之外,其餘的稅目,免徵的標準一律訂為300元。
上述的免徵標準,除了本稅之外,也包括滯納金、利息、怠報金、罰鍰,合計在300元以
下,免繳納。
證交稅、期交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等5種稅的滯納金及利息,在200元以下,免於開
單補徵。
免退稅方面,財政部也統一標準,國稅一律定為200元以下,地方稅為100元以下,稽徵機
關免退稅給納稅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非屬「補徵」案件,例如,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的稅捐,由稅捐稽徵機關受
理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後核定應納稅額的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或依稅籍底冊定
期開徵之稅捐),則不適用上述免徵限額的規定。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5/4/2dpk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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