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繳100~103年的地價稅差額 - 稅務
By Yuri
at 2015-05-29T15:46
at 2015-05-29T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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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的說,妳祖父99年遷出戶籍後,
雖然之後又將戶籍遷入該處,但是你們少了一個動作:
你們沒有"重新提出申請"該處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http://goo.gl/Ak6FHu
這點沒有什麼可爭辯的,只能乖乖補繳。
但是,可商確的地方在補繳金額。
請問那塊地也是由他們四人共同持有嗎?(還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到底是誰?@@)
https://www.ptt.cc/bbs/tax/M.1186037779.A.294.html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條件:
一、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辦竣戶籍登記:
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房子跟土地皆是四人共有,
若如妳所言,妳叔叔的戶籍自始至今都在該屋的話,
就算妳祖父遷出戶籍→導致妳父親、妳姑姑的持分要用一般稅率計算
(因為兄弟姊妹間為旁系親屬,叔叔的戶籍不能讓他們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應補繳一般稅率的地價稅,應該只有四分之二而已。
除非"房子跟土地皆是四人共有"這個前提妳敘述有誤XD
這部分可以跟稅務局要求更改,這是你們應有的權益。
※ 引述《EVICE (伊凡獅)》之銘言:
: 感謝PttLifeLaw板友的熱心告知,讓小妹得以來到此板,希望各位能撥冗閱讀此篇
: 以下,小妹盡量簡略敘述事情經過,還望各位能多多提供意見。
: 祖母過世後,房屋由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原本祖父與次子同住,後因雙方發生糾紛
: 民國99期間,長子(我父親)為求方便就近照顧祖父而接過來,因此更改戶籍,約隔兩個
: 月後,因殘障手冊等相關問題又再將戶籍遷回原地址,期間次子(我叔叔)之戶籍與子女
: 都住在此處直至今日。
: 我祖父於103年底過世後,長子(我父親)接到稅務稽徵處的來函指出「自99年8月起核與
: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繳100年至103年
: 之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並表示這段期間內「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
: 屬設立戶籍於該地」所以要求我父親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
: 問題:
: 1. 我祖父在99期間雖有遷出戶籍之事實,但約隔兩個多月後又遷回,這樣仍要繳交100年
: 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嗎?
: 2. 由於此處為四人(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100年至103年這段期間,我叔叔都住
: 在此處,故我父親一直認知此處為自用住宅,加上於戶籍更動後,本應於100年度就該
: 更改稅率的稅捐稽徵處也未曾更改為一般用地之稅率,因而造成我父親在不知情的狀
: 況而積欠稅務,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點來申請催繳無效嗎?
: (去電稅捐稽徵處時,對方表明當處沒有告知之義務,在說明此差額應為當處疏失所
: 造成時,對方也只是不置可否的嗯嗯幾聲帶過。)
: 3. 目前為止似乎只有我父親收到稅捐稽徵處的催繳信,從來函的每年補繳稅額
: ($4300~4500)與該處土地面積(約10.5平方公尺)來看,稅捐稽徵處要求我父親繳交
: 的似乎是稅率的全數差額,想請問為何是全額而非單只有繼承的四分之一?
: 感謝PttLifeLaw板友的回應:欠稅由遺產中支付,當然也由繼承人共同負擔囉。
: 繳款書只要向其中一人寄出,但其他繼承人應該也會收到,也可參考稅捐稽徵法。
: 希望各位能幫忙解答或提供建議,如尚有內容不足、敘述不清之處,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小妹必會儘速更新;被催繳的地價稅總額高達一萬七,對大多數的家庭來說,都是一項非
: 常沈重的負擔,懇請各位能就所知的稅務知識幫幫我們家,再次感謝!
--
您有想清掉的雜物嗎? 太多用不著、丟掉又可惜的東西想找個好歸宿? , ,
穿不下的衣服、用不到的文具、玩具、娃娃、贈品堆太多不知怎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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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條件:
一、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辦竣戶籍登記:
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房子跟土地皆是四人共有,
若如妳所言,妳叔叔的戶籍自始至今都在該屋的話,
就算妳祖父遷出戶籍→導致妳父親、妳姑姑的持分要用一般稅率計算
(因為兄弟姊妹間為旁系親屬,叔叔的戶籍不能讓他們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應補繳一般稅率的地價稅,應該只有四分之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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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VICE (伊凡獅)》之銘言:
: 感謝PttLifeLaw板友的熱心告知,讓小妹得以來到此板,希望各位能撥冗閱讀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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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母過世後,房屋由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原本祖父與次子同住,後因雙方發生糾紛
: 民國99期間,長子(我父親)為求方便就近照顧祖父而接過來,因此更改戶籍,約隔兩個
: 月後,因殘障手冊等相關問題又再將戶籍遷回原地址,期間次子(我叔叔)之戶籍與子女
: 都住在此處直至今日。
: 我祖父於103年底過世後,長子(我父親)接到稅務稽徵處的來函指出「自99年8月起核與
: 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自100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繳100年至103年
: 之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並表示這段期間內「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
: 屬設立戶籍於該地」所以要求我父親繳交100年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
: 問題:
: 1. 我祖父在99期間雖有遷出戶籍之事實,但約隔兩個多月後又遷回,這樣仍要繳交100年
: 至103年的地價稅差額嗎?
: 2. 由於此處為四人(祖父與三名子女)共同繼承,100年至103年這段期間,我叔叔都住
: 在此處,故我父親一直認知此處為自用住宅,加上於戶籍更動後,本應於100年度就該
: 更改稅率的稅捐稽徵處也未曾更改為一般用地之稅率,因而造成我父親在不知情的狀
: 況而積欠稅務,請問我們可以就這點來申請催繳無效嗎?
: (去電稅捐稽徵處時,對方表明當處沒有告知之義務,在說明此差額應為當處疏失所
: 造成時,對方也只是不置可否的嗯嗯幾聲帶過。)
: 3. 目前為止似乎只有我父親收到稅捐稽徵處的催繳信,從來函的每年補繳稅額
: ($4300~4500)與該處土地面積(約10.5平方公尺)來看,稅捐稽徵處要求我父親繳交
: 的似乎是稅率的全數差額,想請問為何是全額而非單只有繼承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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