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含勞健保的問題 - 稅務

By Mary
at 2008-02-11T22:51
at 2008-02-11T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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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ndTeaJohn (沙茶醬)》之銘言:
: 推 lookers:你講的東西跟稅制關西不大 02/11 22:00
: 我講具體一點好了
: 假如有兩個不同薪資的員工
: A員工:月薪二~四萬
: B員工:月薪五~六萬
: 勞健保都含在薪資裡 想要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A用列舉扣除額的話 不會比標準扣除額好 因此無法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B用列舉扣除額的話 另外再加上其他可列舉項目 會划算 因此可以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這樣A員工不就被格外課勞健保的稅?
: 比較合理的應該是 標準扣除額=原標準扣除額+勞健保的費用
: 畢竟現在公司所謂的代扣只是在你薪資中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不是格外給你一筆錢拿來繳勞健保的費用
: 就是說比較合理的應該是 薪資=原薪資+勞健保的費用
: 政府應該要重視公司將勞健保的費用從勞工薪資代扣這部份
: 畢竟這兩項費用我們畢竟沒有用到 還要課稅 真的很奇怪
這篇文章這樣我就比較瞭解你的訴求啦。
(我了解也沒用就是了XDDDD)
簡單的說呢,你認為勞健保費用應該要列在特別扣除額,而不是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就是無論如何都可以扣,列舉扣除額就一定要比標準扣除額多才划算,對吧。
不過你的例子會被誤認為列舉扣除跟薪資高低有關,實際上應該是無關的。
其實改列特別扣除額這個說法滿多人提的啦,可預期的將來法案說不定會過吧。
不過"沒用到"和"不應該算成薪水"這兩個都不是好理由就是了。
1.保險是有對價關係的契約,不可能沒用到,只是大家都不想用到。
2.就定義來說這確實是薪水的一部份。
一般說來改列特別扣除額的好理由通常會提,
1.強制性保險有社會政策上的殊價地位,應該給予特別扣除。
(殊價我還真的找不到比較白話的詞來代替,簡單講就是社會上認為是好的東西)
2.勞健保在可視為領取薪資的特別支出,應比照薪資特別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
不過反對的理由也不是沒有,例如保險其實是雙重免稅,
繳保費時可以扣除,拿到保險給付時又免稅,等於收錢付錢都是免稅,
改列特別扣除額會加深這種不公平。
上述這些想法你可以參考看看啦,
不過勞健保改成列舉扣除無上限才沒多久,
要進一步改列特別扣除額可能沒那麼快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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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帽子抑或是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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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lookers:你講的東西跟稅制關西不大 02/11 22:00
: 我講具體一點好了
: 假如有兩個不同薪資的員工
: A員工:月薪二~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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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健保都含在薪資裡 想要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A用列舉扣除額的話 不會比標準扣除額好 因此無法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B用列舉扣除額的話 另外再加上其他可列舉項目 會划算 因此可以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這樣A員工不就被格外課勞健保的稅?
: 比較合理的應該是 標準扣除額=原標準扣除額+勞健保的費用
: 畢竟現在公司所謂的代扣只是在你薪資中扣除勞健保的費用
: 不是格外給你一筆錢拿來繳勞健保的費用
: 就是說比較合理的應該是 薪資=原薪資+勞健保的費用
: 政府應該要重視公司將勞健保的費用從勞工薪資代扣這部份
: 畢竟這兩項費用我們畢竟沒有用到 還要課稅 真的很奇怪
這篇文章這樣我就比較瞭解你的訴求啦。
(我了解也沒用就是了XDDDD)
簡單的說呢,你認為勞健保費用應該要列在特別扣除額,而不是列舉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就是無論如何都可以扣,列舉扣除額就一定要比標準扣除額多才划算,對吧。
不過你的例子會被誤認為列舉扣除跟薪資高低有關,實際上應該是無關的。
其實改列特別扣除額這個說法滿多人提的啦,可預期的將來法案說不定會過吧。
不過"沒用到"和"不應該算成薪水"這兩個都不是好理由就是了。
1.保險是有對價關係的契約,不可能沒用到,只是大家都不想用到。
2.就定義來說這確實是薪水的一部份。
一般說來改列特別扣除額的好理由通常會提,
1.強制性保險有社會政策上的殊價地位,應該給予特別扣除。
(殊價我還真的找不到比較白話的詞來代替,簡單講就是社會上認為是好的東西)
2.勞健保在可視為領取薪資的特別支出,應比照薪資特別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
不過反對的理由也不是沒有,例如保險其實是雙重免稅,
繳保費時可以扣除,拿到保險給付時又免稅,等於收錢付錢都是免稅,
改列特別扣除額會加深這種不公平。
上述這些想法你可以參考看看啦,
不過勞健保改成列舉扣除無上限才沒多久,
要進一步改列特別扣除額可能沒那麼快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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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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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2-12T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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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2-12T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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