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相關,急求答案 - 專利

By Linda
at 2009-01-13T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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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arkfirey (cas)》之銘言:
: 課堂老師出的題目,因為自行能力不足,懇請大家協助
: 第一題(50分)
: 假設某一入口網站Solarium為了與Microsoft爭奪在文書處理軟體的市場,推出一種透過網際網路,利用一般瀏覽器即可使用的文書處理工具Lexicon。使用者只需有Solarium任何網路服務(如email)的帳號和密碼,即可製Solarium的首頁中登入並使用Lexicon。使用者進入Lexicon後,便會看到瀏覽器中顯示網頁內容部分顯示出Lexicon的使用者介面。為了能成功說服原來Microsoft Word使用者去使用,Lexicon不但完全免費,而且使用介面在「選單」上設計的與Microsoft Word 2003約有90%相同;其最上面一行的「主選單」與Microsoft
: Word大致相同,依序是:檔案、編輯、顯示、插入、格式、工具、表格、說明。主選單中每個項目的內容也與Microsoft Word大同小異,只有部分較少用到的功能Lexicon並未提供。除此之外,Lexicon也加入了一些其所獨有的功能,主要為整合Lexicon和其搜尋引擎、email、即時通訊、聊天室、地圖等網路服務;例如,使用者只要有在Solarium email中登錄基本資料,即可於透過Lexicon編輯文書後,在Lexicon使用介面中直接將內容透過Solarium email送出,不用再進入Solarium email。
: 請回答:Solarium的Lexicon其「使用者介面」是否有侵犯到Microsoft Word的著作權?
: P.S. 請除了敘述您的「結論」和「法律依據」(法律條文、法院解釋、學說等)外,務必要說明為何此「法律依據」可有此「結論」的「理由」。
: 第二題(50分)
:
這部分應從使用者介面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標的進入
確定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類型後
分別區別S網站之行為可能侵害哪種權利 大致上可分為重製或改作
重製討論部分則依重製之要件該當與否進行探討
改作則進一步討論實質相似與接觸可能
「海角七號」大賣座,創下國片票房有史以來的4.7億元票房。很多人馬上嗅到「海角七號」的後續商機,各種與「海角七號」有關的商品、旅遊景點紛紛出爐。假設「海角七和」該片製片公司(擁有「海角七號」的「重製」「公開播送」、「散佈」等權利)想打鐵趁熱,計畫與電視製片公司合作,推出一季(約30集)的「海角七號」電視劇「續集」。此「續集」當中的「人物角色」將會與電影版本的「海角七號」完全相同,且由完全相同的演員出任。但「海角七號」的電影導演希望見好就收,不希望電視版本的「海角七號續集」出現,且認為電影製片公司並未擁有「海角ꐊ
: C號」中「人物角色」的著作權。
: 請回答:如電影製片公司真的與電視製片公司合作推出如上面題目中所說的「海角七號續集」,其是否有侵犯到「海角七號」電影導演有關其「海角七號」中「人物角色」的著作權?
: P.S. 請除了敘述您的「結論」和「法律依據」(法律條文、法院解釋、學說等)外,務必要說明為何此「法律依據」可有此「結論」的「理由」?
首先同樣應該確定題意所云之"人物角色"是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若否 則沒有必要探討侵權與否
至於推出海角續集 這部分牽涉到著作人對於著作名稱亦無專有權利
著作權法修法前有28條第1款規定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用原著作名稱繼續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但81年已刪除上述法條
僅對涉及重製或改作的案例依相關規定處理
因此依現行法 重點在於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重製或改作 或合理使用範圍內
另外依附盛名的行為也可依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律處理
至於是否屬於改作之合理使用
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於2001年5月26日
撤銷地方法院Charles Pannell法官原先之禁令
(The Wind Done Gone & Gone With the Wind;
SunTrust v. Houghton Mifflin Co., No. 01-12200 )
中提到 涉及高度轉換性之使用型態應屬合理使用
另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114 S. Ct. 1164)案
也在探討改作之轉換價值
此外 著作權法對改作權的限制
與憲法基本權利之言論自由權的衝突也是頗值得討論的議題
在實務上 一般也認同改作涉及的轉換性越高
則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的機率就越高
個人淺見 參考看看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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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堂老師出的題目,因為自行能力不足,懇請大家協助
: 第一題(50分)
: 假設某一入口網站Solarium為了與Microsoft爭奪在文書處理軟體的市場,推出一種透過網際網路,利用一般瀏覽器即可使用的文書處理工具Lexicon。使用者只需有Solarium任何網路服務(如email)的帳號和密碼,即可製Solarium的首頁中登入並使用Lexicon。使用者進入Lexicon後,便會看到瀏覽器中顯示網頁內容部分顯示出Lexicon的使用者介面。為了能成功說服原來Microsoft Word使用者去使用,Lexicon不但完全免費,而且使用介面在「選單」上設計的與Microsoft Word 2003約有90%相同;其最上面一行的「主選單」與Microsoft
: Word大致相同,依序是:檔案、編輯、顯示、插入、格式、工具、表格、說明。主選單中每個項目的內容也與Microsoft Word大同小異,只有部分較少用到的功能Lexicon並未提供。除此之外,Lexicon也加入了一些其所獨有的功能,主要為整合Lexicon和其搜尋引擎、email、即時通訊、聊天室、地圖等網路服務;例如,使用者只要有在Solarium email中登錄基本資料,即可於透過Lexicon編輯文書後,在Lexicon使用介面中直接將內容透過Solarium email送出,不用再進入Solarium email。
: 請回答:Solarium的Lexicon其「使用者介面」是否有侵犯到Microsoft Word的著作權?
: P.S. 請除了敘述您的「結論」和「法律依據」(法律條文、法院解釋、學說等)外,務必要說明為何此「法律依據」可有此「結論」的「理由」。
: 第二題(50分)
:
這部分應從使用者介面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標的進入
確定為著作權法保護之類型後
分別區別S網站之行為可能侵害哪種權利 大致上可分為重製或改作
重製討論部分則依重製之要件該當與否進行探討
改作則進一步討論實質相似與接觸可能
「海角七號」大賣座,創下國片票房有史以來的4.7億元票房。很多人馬上嗅到「海角七號」的後續商機,各種與「海角七號」有關的商品、旅遊景點紛紛出爐。假設「海角七和」該片製片公司(擁有「海角七號」的「重製」「公開播送」、「散佈」等權利)想打鐵趁熱,計畫與電視製片公司合作,推出一季(約30集)的「海角七號」電視劇「續集」。此「續集」當中的「人物角色」將會與電影版本的「海角七號」完全相同,且由完全相同的演員出任。但「海角七號」的電影導演希望見好就收,不希望電視版本的「海角七號續集」出現,且認為電影製片公司並未擁有「海角ꐊ
: C號」中「人物角色」的著作權。
: 請回答:如電影製片公司真的與電視製片公司合作推出如上面題目中所說的「海角七號續集」,其是否有侵犯到「海角七號」電影導演有關其「海角七號」中「人物角色」的著作權?
: P.S. 請除了敘述您的「結論」和「法律依據」(法律條文、法院解釋、學說等)外,務必要說明為何此「法律依據」可有此「結論」的「理由」?
首先同樣應該確定題意所云之"人物角色"是不是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若否 則沒有必要探討侵權與否
至於推出海角續集 這部分牽涉到著作人對於著作名稱亦無專有權利
著作權法修法前有28條第1款規定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用原著作名稱繼續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但81年已刪除上述法條
僅對涉及重製或改作的案例依相關規定處理
因此依現行法 重點在於這樣的行為是否屬於重製或改作 或合理使用範圍內
另外依附盛名的行為也可依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律處理
至於是否屬於改作之合理使用
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於2001年5月26日
撤銷地方法院Charles Pannell法官原先之禁令
(The Wind Done Gone & Gone With the Wind;
SunTrust v. Houghton Mifflin Co., No. 01-12200 )
中提到 涉及高度轉換性之使用型態應屬合理使用
另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114 S. Ct. 1164)案
也在探討改作之轉換價值
此外 著作權法對改作權的限制
與憲法基本權利之言論自由權的衝突也是頗值得討論的議題
在實務上 一般也認同改作涉及的轉換性越高
則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的機率就越高
個人淺見 參考看看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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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09-01-17T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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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09-01-19T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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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9-01-21T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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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09-01-25T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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