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產險的意外及第三人險疑問 - 保險
By Selena
at 2012-09-03T00:32
at 2012-09-03T00:3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likemoon (Peace)》之銘言:
: 另外還有一個壽險的問題想一併請教版友
: 我妹妹在2007年投保了國泰的投資型保單,現在已辦理停扣,
: 我妹雖然沒有慢性或住院病史 但本身體重過重(身高165 BMI~30)
算來應該是81~82左右。
: 當初簽約的時候 契約上的身高體重居然填了個165/60
: 而當時我妹剛上大學 學校一定有新生體檢 想當然爾跟60公斤差距很大
: 簽約跟保險的時間相近 頂多前後一個月
: 我有找賣這張的保險員談過
: 他的意思是因為已經過了四五年以上 所以在理賠上是不會有問題的
: 我總覺得這是毫無邏輯的說法...
有邏輯,以下兩個文件給您參考:
第一
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二
保單條款,一般位置會在第7~第10條左右,屬於重要事項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來自第一,保單條款當然要根據保險法規定。
所以他說理賠沒問題其來有自,至於您轉的新聞,因為並沒有提到投保及死亡時間,
自然無法得知是否適用保險法64條。
--
荷西
--
: 另外還有一個壽險的問題想一併請教版友
: 我妹妹在2007年投保了國泰的投資型保單,現在已辦理停扣,
: 我妹雖然沒有慢性或住院病史 但本身體重過重(身高165 BMI~30)
算來應該是81~82左右。
: 當初簽約的時候 契約上的身高體重居然填了個165/60
: 而當時我妹剛上大學 學校一定有新生體檢 想當然爾跟60公斤差距很大
: 簽約跟保險的時間相近 頂多前後一個月
: 我有找賣這張的保險員談過
: 他的意思是因為已經過了四五年以上 所以在理賠上是不會有問題的
: 我總覺得這是毫無邏輯的說法...
有邏輯,以下兩個文件給您參考:
第一
保險法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二
保單條款,一般位置會在第7~第10條左右,屬於重要事項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來自第一,保單條款當然要根據保險法規定。
所以他說理賠沒問題其來有自,至於您轉的新聞,因為並沒有提到投保及死亡時間,
自然無法得知是否適用保險法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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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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