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刪掉原文)
我提出另一個看法給大家參考一下
一般來說,我們跟銀行存錢領錢往來屬於消費寄託契約
本人或其使用人代理人必須持真正的存摺或是印章
向銀行領錢才能發生清償效力...
如果存摺或是印章有一為假,便無法發生上述效力~~~
有一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三)
這個實務看法雖然沒有提及提款卡部分,但是他表達出一個態度
那就是他把偽造盜刷的風險歸給了銀行~~~
另外,以小弟的看法,如果原po的用卡情形沒有異常
花旗應該是要負擔這筆損失才對...
第一.全球各地atm性質可認為是花旗經營全球提款服務的"手足"
這種感覺有點類似履行輔助人或是使用人概念
(請注意是有點類似而不是"等同於",我只是借用那種概念)
就是用來擴大花旗本身的商業行為...
既然是花旗用來擴大其商業經營行為以獲取利益,
所以這個風險應該由花旗來負擔才對~~~
第二.花旗提供了這項服務,理應預見有盜刷的風險存在
而這項風險花旗本身應該預先防範或是事先來分配這個風險
例如所獲取的利益提撥部分來保險~~~
僅供大家參考,麻煩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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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另一個看法給大家參考一下
一般來說,我們跟銀行存錢領錢往來屬於消費寄託契約
本人或其使用人代理人必須持真正的存摺或是印章
向銀行領錢才能發生清償效力...
如果存摺或是印章有一為假,便無法發生上述效力~~~
有一個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68 年度第 6 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三)
這個實務看法雖然沒有提及提款卡部分,但是他表達出一個態度
那就是他把偽造盜刷的風險歸給了銀行~~~
另外,以小弟的看法,如果原po的用卡情形沒有異常
花旗應該是要負擔這筆損失才對...
第一.全球各地atm性質可認為是花旗經營全球提款服務的"手足"
這種感覺有點類似履行輔助人或是使用人概念
(請注意是有點類似而不是"等同於",我只是借用那種概念)
就是用來擴大花旗本身的商業行為...
既然是花旗用來擴大其商業經營行為以獲取利益,
所以這個風險應該由花旗來負擔才對~~~
第二.花旗提供了這項服務,理應預見有盜刷的風險存在
而這項風險花旗本身應該預先防範或是事先來分配這個風險
例如所獲取的利益提撥部分來保險~~~
僅供大家參考,麻煩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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