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遠雄人壽的保險糾紛 - 保險

By Connor
at 2011-03-16T22:12
at 2011-03-16T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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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確實因為疏忽
忘記有發燒這件事
未告知保險公司發燒的事
但是後來我們陸陸續續有去打疫苗 看健兒門診
該次發燒與小兒重大疾病無直接因果關係
請看以下判例
保險法是保障雙方關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契約,自不以未
告知或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直接之因果關係為限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六一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
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
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
限。乃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倘要保人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危險之估計之情事,要保人如主張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即應就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並無
關聯,且該事項已確定對保險事故之發生不具任何影響,保
險人亦未因該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而造成
額外之負擔,對價平衡並未遭破壞予以證明始可。亦即須就
保險事故與要保人所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間之無關聯,
證明其必然性;倘有其或然性,即不能謂有上開法條但書適
用之餘地,保險人非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故保險法第六十四
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須保險事故與該未據實說明者完全無
涉,始有適用,例如未說明己身有肝病,但死亡係車禍者。
如未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關聯、牽涉、影響或可
能性時,即無該但書規定之適用,保險人依該條項解除契約
,自不以未告知或說明之事項與保險事故之發生有直接之因
果關係為限。
※ 引述《qczes (妙妙)》之銘言:
: 小兒在出生後一個半月保遠雄人壽終身醫療+防癌+重大疾病
: 在七個月大時發現罹患重大疾病
: 於是備妥資料向遠雄申請理賠
: 結果遠雄已小兒在出生時有黃疸(無須照光 輕微黃疸)
: 以及投保前曾經發燒就醫
: (注射自費六合一疫苗隔天
: 醫師評估活力正常 飲食正常 在急診室退燒後返家)
: 結果就被遠雄解約
: (理由是小兒是高風險兒童)
: (送我們一張存證信函 根本就不理我們)
: 經過溝通後雙方無法達成共識
: 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
: 但是讓我對保險公司十分失望
: 對保險經紀人(小型的公司)也十分失望
: 事情發生之後 對我們一點幫助都沒有
: 甚至推得一乾二淨 認為是我們跟保險公司的事
: 又因為是朋友 不然我真想罵他一頓讓我出氣
: 請問有朋友有類似經驗
: 這樣我們的勝算高嗎
: 0~6個月大的小孩保費比較高不是嗎?
: 就是因為風險高壓
: 給我們這樣的理由真讓我生氣
: 跟著小孩做化療 動大刀已經讓我心力交瘁了
: 可以跟他們討精神賠償嗎?
: 氣氣氣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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