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100年
買A屋(貸款)
本人戶籍放置於A屋處
但實際由親戚居住
後來應為家人協助故A屋貸款繳清
在102年購入B屋但使用A屋擔保貸款
戶籍仍置於A屋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因為查看自然人憑證無法自行帶入
覺得有所疑惑
或應該將本人戶籍置於B屋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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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A屋(貸款)
本人戶籍放置於A屋處
但實際由親戚居住
後來應為家人協助故A屋貸款繳清
在102年購入B屋但使用A屋擔保貸款
戶籍仍置於A屋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因為查看自然人憑證無法自行帶入
覺得有所疑惑
或應該將本人戶籍置於B屋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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