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肪肝未告知 壽險公司解約判勝訴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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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2-06-24T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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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關於這件case,有去看一下判決書的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我覺得非常奇妙且值得討論。
此件case的案由是《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被保人96年12月8日投保〝終身〞醫療險及〝終身〞防癌險,98年9月15日因睪丸癌
住院。
保險公司98年11月5日以保險法第64條告知不實而解除保險契約。
最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
判決勝訴理由為,因保險為〝終身〞,仍有繼續發生危險之可能性,既然不實告知
,在〝終身〞保險契約發生事故前,未告知事項仍有發生的或然率,是故可解除契
約。
原文摘錄如下:
惟被上訴人係投保「XX人壽XXX終身醫療保險」及「XX人壽XXX終身防癌
保險」之主附約,均係終身險,尚有繼續發生危險事故之可能性,則其既有違反上
開告知義務之事實,自足致使保險人無法正確估計危險,於主保險契約終身保險事
故發生前,該未告知事項仍有發生保險事故之或然性,是上訴人自得解除契約,當
不因其目前罹患疾症與被上訴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有無關聯而有異。
且附約既附屬於主約,主約失效,附約亦失其效力,被上訴人上開主張上訴人不得
解除契約云云,尚無可採。
奇妙的點在於
1.此次的爭論重點在於保險契約是否有效,而非是否理賠金需給付。
2.若保險公司運用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則此保險契約是自始無效,既然自始無效
,表示保險契約根本沒成立過,沒成立過,保險公司當然無須給付保險金。
3.法院已經判決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理賠金是該賠,還是不該賠呢?
有高手可以回答一下嗎?
※ 引述《tbcscottie3 (救苦救難大不挑)》之銘言:
: 出處連結: 現代保險雜誌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高雄一名陸姓男子96年12月8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與防癌險,98年9月15日時罹患
: 睪丸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前三年有脂肪肝治療紀錄未告知而解除
: 契約,憤而告上法院。
: 陸姓男子主張,他在投保時雖然沒有將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所列疾病逐項看清楚,但有
: 同意保險公司調閱醫療紀錄,因此是保險公司核保時沒有查明,加上脂肪肝與睪丸癌並無
: 直接關係,保險公司不應無故解除契約。
: 保險公司則主張,陸姓男子投保時並未告知肝功能檢驗異常且有5次治療紀錄,已違反保
: 險法第64條誠實告知規範,且告知不實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核保評估,若當時陸男誠實
: 告知,保險契約根本不會成立,無論事故發生是否與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
: 都有權力在保戶投保後兩年內解除契約。
: 高雄地方法院進行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陸男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 ,且各保險公司核保標準不一,該保險公司核保規則欠缺客觀依據,且醫療院所的異常標
: 準不一,無證據證明陸男肝功能指數異常足以變更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破壞對價平衡,
: 判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 不過,本案在二審卻有重大轉折,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
: ,被保險人本就負有書面誠實告知義務,陸男未告知罹患脂肪肝,即有誤導保險公司同意
: 承保之嫌,既然告知不實為事實,與保險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不在討論範圍,因此判決
: 保險公司勝訴,全案已定讞。
: 想法評論:
: 一審保險公司敗訴,二審大逆轉變保戶敗訴,
: 告知做的不夠完整的結果有夠慘的,
: 就算兩件事情無明顯因果關係也一樣。
: 急著在七月前下手的保戶們,眼睛要張大看清楚告知欄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我覺得非常奇妙且值得討論。
此件case的案由是《確認保險契約存在》。
被保人96年12月8日投保〝終身〞醫療險及〝終身〞防癌險,98年9月15日因睪丸癌
住院。
保險公司98年11月5日以保險法第64條告知不實而解除保險契約。
最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
判決勝訴理由為,因保險為〝終身〞,仍有繼續發生危險之可能性,既然不實告知
,在〝終身〞保險契約發生事故前,未告知事項仍有發生的或然率,是故可解除契
約。
原文摘錄如下:
惟被上訴人係投保「XX人壽XXX終身醫療保險」及「XX人壽XXX終身防癌
保險」之主附約,均係終身險,尚有繼續發生危險事故之可能性,則其既有違反上
開告知義務之事實,自足致使保險人無法正確估計危險,於主保險契約終身保險事
故發生前,該未告知事項仍有發生保險事故之或然性,是上訴人自得解除契約,當
不因其目前罹患疾症與被上訴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有無關聯而有異。
且附約既附屬於主約,主約失效,附約亦失其效力,被上訴人上開主張上訴人不得
解除契約云云,尚無可採。
奇妙的點在於
1.此次的爭論重點在於保險契約是否有效,而非是否理賠金需給付。
2.若保險公司運用保險法第64條解除權,則此保險契約是自始無效,既然自始無效
,表示保險契約根本沒成立過,沒成立過,保險公司當然無須給付保險金。
3.法院已經判決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理賠金是該賠,還是不該賠呢?
有高手可以回答一下嗎?
※ 引述《tbcscottie3 (救苦救難大不挑)》之銘言:
: 出處連結: 現代保險雜誌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高雄一名陸姓男子96年12月8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醫療險與防癌險,98年9月15日時罹患
: 睪丸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保險公司以投保前三年有脂肪肝治療紀錄未告知而解除
: 契約,憤而告上法院。
: 陸姓男子主張,他在投保時雖然沒有將要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所列疾病逐項看清楚,但有
: 同意保險公司調閱醫療紀錄,因此是保險公司核保時沒有查明,加上脂肪肝與睪丸癌並無
: 直接關係,保險公司不應無故解除契約。
: 保險公司則主張,陸姓男子投保時並未告知肝功能檢驗異常且有5次治療紀錄,已違反保
: 險法第64條誠實告知規範,且告知不實事項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核保評估,若當時陸男誠實
: 告知,保險契約根本不會成立,無論事故發生是否與告知不實事項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
: 都有權力在保戶投保後兩年內解除契約。
: 高雄地方法院進行一審時,承審法官認為,陸男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 ,且各保險公司核保標準不一,該保險公司核保規則欠缺客觀依據,且醫療院所的異常標
: 準不一,無證據證明陸男肝功能指數異常足以變更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破壞對價平衡,
: 判定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
: 不過,本案在二審卻有重大轉折,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
: ,被保險人本就負有書面誠實告知義務,陸男未告知罹患脂肪肝,即有誤導保險公司同意
: 承保之嫌,既然告知不實為事實,與保險事故是否有因果關係即不在討論範圍,因此判決
: 保險公司勝訴,全案已定讞。
: 想法評論:
: 一審保險公司敗訴,二審大逆轉變保戶敗訴,
: 告知做的不夠完整的結果有夠慘的,
: 就算兩件事情無明顯因果關係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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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12-06-25T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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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6-28T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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