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掛牌前便宜賣 視同贈與 - 稅務

By Joe
at 2004-09-07T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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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上櫃股票在掛牌前賣出,若出售
價格低於承銷價格,差額部分仍視為贈與,出售人須課徵贈與稅。
根據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
與稅。而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則規定,有價證券初次上市、上櫃者,其契約經證券
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這段期間,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承銷的價格
,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估定。
國稅局解釋,上述股票既有證券主管機關認定的客觀價格,民眾若以低於該價格轉讓予他
人時,而有顯著不相當情事,根據遺贈稅法規定,將被稽徵機關針對差額部分課以贈與稅
。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有關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因被徵收而發還的抵價地,如
係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者,可免徵贈與稅。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若係於新市
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直系血親間贈
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前述抵價地適用免徵贈與稅的條件,應符合: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
內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採區段徵收方式、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
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等五項要件。
目前已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新市鎮,計有淡海、高雄、林口、台中港及大坪頂等五處。
【2004/09/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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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將持有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上櫃股票在掛牌前賣出,若出售
價格低於承銷價格,差額部分仍視為贈與,出售人須課徵贈與稅。
根據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應課徵贈
與稅。而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則規定,有價證券初次上市、上櫃者,其契約經證券
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這段期間,應依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項證券承銷的價格
,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估定。
國稅局解釋,上述股票既有證券主管機關認定的客觀價格,民眾若以低於該價格轉讓予他
人時,而有顯著不相當情事,根據遺贈稅法規定,將被稽徵機關針對差額部分課以贈與稅
。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有關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土地,因被徵收而發還的抵價地,如
係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者,可免徵贈與稅。
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若係於新市
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直系血親間贈
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前述抵價地適用免徵贈與稅的條件,應符合: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
內土地、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採區段徵收方式、發還抵價地五年內,因
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等五項要件。
目前已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新市鎮,計有淡海、高雄、林口、台中港及大坪頂等五處。
【2004/09/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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