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為何會大於盈餘? - 股票
By Ivy
at 2012-09-16T00:53
at 2012-09-16T00:53
Table of Contents
: ※ 引述《leon99 (李奧)》之銘言:
: 我剛剛查2331,他100年的盈餘才0.36(來源還很有問題)
: 但今年的股利卻能發到2.47元
: 照理說法定公積10%提完也才0.32可以發吧??
: 怎麼會發到2.47元這麼誇張的數字?
: 請各位給我解答,謝謝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1/05/11 發言時間 18:45:34
發言人 代理發言人江宜潔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2)2162-117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資本公積發放現金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14 款 事實發生日 101/05/1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11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NTD2,508,370,625(每股配發新台幣2.12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01/3/29董事會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414,117,792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35元),
101/5/11董事會決議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NTD2,508,370,625(每股配發新台幣2.12元
),合計每股發放現金新台幣2.47元。
大致上(有調整項)上是該年期末結算未分配盈餘才需要課 10%營所稅
不然保留在帳上年年課稅還得了早就被抗議了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
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
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
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
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
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
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
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
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
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
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
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修正公布
第241條(公積之使用~依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
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編按:在此指的是資本公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
部分為限。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
--
: 我剛剛查2331,他100年的盈餘才0.36(來源還很有問題)
: 但今年的股利卻能發到2.47元
: 照理說法定公積10%提完也才0.32可以發吧??
: 怎麼會發到2.47元這麼誇張的數字?
: 請各位給我解答,謝謝
序號 4 發言日期 101/05/11 發言時間 18:45:34
發言人 代理發言人江宜潔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2)2162-117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資本公積發放現金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 14 款 事實發生日 101/05/11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11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NTD2,508,370,625(每股配發新台幣2.12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01/3/29董事會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414,117,792元(每股配發新台幣0.35元),
101/5/11董事會決議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NTD2,508,370,625(每股配發新台幣2.12元
),合計每股發放現金新台幣2.47元。
推 cocopupu :啊就 … 拿老本來配 XD 09/15 21:42
推 fly74 :2331:我想降低淨值是不行逆? 09/15 21:51
→ sshjj :看看董事長是誰 就大概知道是怎麼回事了 09/15 22:01
推 rupcj8 :賣土地很爽耶 09/15 22:07
推 alex2000 :拿保留盈餘來配阿 09/15 22:19
→ leon99 :剛剛長輩叫我幫他看,看了之後希望他快點賣掉... 09/15 22:19
→ twtwman :因為大同是最大股東~發現金股利給母公司解決財務 09/15 22:25
→ yanki826 :累積保留盈餘不發放 依規定還要在課稅 多發一點不錯 09/15 23:02
→ yanki826 :我記得是這樣... 09/15 23:02
大致上(有調整項)上是該年期末結算未分配盈餘才需要課 10%營所稅
不然保留在帳上年年課稅還得了早就被抗議了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
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九十四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
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已依合作
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或貸款協
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配盈餘有限制者,
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紅利或酬
勞金。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
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
生者為限。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第二項所稱之稅後純益,應以
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
營利事業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
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
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修正公布
推 foolwind :前年的盈餘在今年不發放 要多課10%的稅 09/15 23:21
→ Howard1984 :去年剛修的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 09/15 23:36
第241條(公積之使用~依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下列資本公
積之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編按:在此指的是資本公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
部分為限。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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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9-19T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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