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生前贈與200萬元 不能納入民法1030之 - 稅務
By Odelette
at 2022-02-14T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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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生前贈與200萬元 不能納入民法1030之1請求權
2022-02-14 15:34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MbM7V3
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
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所以,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範圍,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
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者,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並得於申
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陳先生(化名)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資金續存於配偶銀行帳戶,屬
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但陳先生死亡時應視為遺產課稅,陳太太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時,該資金200萬元是她無償取得,且非陳先生現存的遺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中計
算請求權金額。
https://bit.ly/36dMK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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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15:34 經濟日報 /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https://reurl.cc/MbM7V3
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求權時,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
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所以,當夫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範圍,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
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者,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據以計算剩餘財產,並得於申
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陳先生(化名)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存款200萬元,該資金續存於配偶銀行帳戶,屬
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但陳先生死亡時應視為遺產課稅,陳太太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時,該資金200萬元是她無償取得,且非陳先生現存的遺產,均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中計
算請求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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