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小問題 來請教一下版上先進 發明人甲提出了一上位概念U
又 承案IFPE神奇地依照該U 憑空地產生有一具有可專利性的實施例E(未被甲揭露)
而U在美國申請時被駁掉 但E有准並取得專利
那麼~ 在訟訴時若對造律師主張本案之發明人並非適格發明人並欲以此為由予以舉發
請問其見解是否合理? 又,實務上法院見解為何?
小的是認為若特徵係由IFPE所創造 則其理論上應併列發明人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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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 承案IFPE神奇地依照該U 憑空地產生有一具有可專利性的實施例E(未被甲揭露)
而U在美國申請時被駁掉 但E有准並取得專利
那麼~ 在訟訴時若對造律師主張本案之發明人並非適格發明人並欲以此為由予以舉發
請問其見解是否合理? 又,實務上法院見解為何?
小的是認為若特徵係由IFPE所創造 則其理論上應併列發明人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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