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台灣專利訴訟的審理上,我看到被告基本上都會提不侵權及專利無效抗辯
法院在判決上根據不同的法官的作法,有的會先審酌專利有無效力,
若無效力,則以專利無效判專利權人敗訴,侵權部分無庸審酌;
有的會先審酌侵權的部分,若有侵權再進行專利有無效力的部分;
當然也有更勤勞一點是兩點皆論述。
想請教各位先進,在美國專利訴訟當中,在當事人提不侵權及專利無效抗辯時,
法院審酌的方式為何種呢?
先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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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決上根據不同的法官的作法,有的會先審酌專利有無效力,
若無效力,則以專利無效判專利權人敗訴,侵權部分無庸審酌;
有的會先審酌侵權的部分,若有侵權再進行專利有無效力的部分;
當然也有更勤勞一點是兩點皆論述。
想請教各位先進,在美國專利訴訟當中,在當事人提不侵權及專利無效抗辯時,
法院審酌的方式為何種呢?
先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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