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問這種蠢問題
由於小弟日前與客戶(老客戶,都變成朋友了= =)談論某專利訴訟時
提及
「若在美國專利訴訟中,專利被判決無效(invalid),
則專利權人日後亦不得再對第三人主張其專利權。」
可是客戶卻說他的認知不是如此,
他印象中:
「美國專利訴訟中的無效判決,僅對該訴訟有拘束力,
不具『對世效力』。」
要不然就變成司法權去侵害行政權了。
可是,我從來都是記得我的說法才是正確的:
美國專利訴訟,法院判決無效的話,是有『對世效力』的。
請問各位大大,到底哪個說法才是正確的呢?
又,若是我的說法才是對的話,
請問是否有程序法上的明文規定?
(我在35USC和37CFR裡好像沒找到...不過也有可能是我英文太爛看不懂orz)
先在這裡感謝各位大大了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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