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上訴法院維持PTAB就專利法315條複審申 - 專利
By Annie
at 2016-10-27T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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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ecBZ4T
美上訴法院維持PTAB就專利法315條複審申請時限之認定結果為不可上訴
:Wi-Fi One v. Broadcom
2016年9月16日,CAFC對Wi-Fi One, LLC v. Broadcom Corp.(2015-1944)一案合議庭判
決,雖參照前述最高法院Cuozzo案判決,然仍維持專利法314條(d)款不可上訴規定,致使
CAFC不得就涉及專利法315條(b)款複審申請時限之議題進行複審。
本案概述
2015年2月4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In re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一案上
訴判決,說明依據專利法315條(d)款(35 U.S.C. § 315(d))條文說明,針對美國專利商
標局(USPTO)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TAB)是否同意發起專利複審之決定(decision
to institute inter partes review),包含其相關事實認定結果在內,為不可上訴
(final and nonappealable)。
2015年9月30日,Achates Reference Publishing, Inc. v. Apple(2014-1767, 2014-1788)
一案合議庭判決說明,PTAB針對複審申請時間是否超過美國專利法315條(b)款
(35 U.S.C. § 315(b))所述時限之認定結果,為不可上訴性質,理由為該條文並不會影
響PTAB專利有效性最終裁決結果。美國專利法315條(b)款規定,訴訟被告或其利益相關方
,不得於原告訴狀遞交日滿一年之後,向USPTO申請多方複審。
2016年6月2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佈Cuozzo Speed Techs. v. Lee(2015-0446)案上
訴判決,確認並維持CAFC二審判決,其中說明PTAB是否發起專利複審之決定,除存在違憲
、立場反覆或武斷或踰越其法定管轄權等情形,致使CAFC可依據美專利法319條規定來予以
廢棄外,CAFC無權就前述決定及相關事實認定結果進行複審。
本案背景,為美國電子半導體大廠博通公司於2013年9月20日就美國專利編號6,772,215向
USPTO提交多方複審申請(Broadcom Corp.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IPR
2013-00601)。215專利原為易利信持有,2014年轉讓給專利授權公司Wi-Fi One。Wi-Fi
One向PTAB主張,博通公司為過去215專利侵權訴訟所列被告之共同利益關係方,且複審申
請時間點超過專利法315條(b)款所述時限,故不具複審申請資格,但最終未獲成功,主因
在於該方未能證明其曾就前述共同利益關係進行事實調查,且未能證明博通方面參與並操
控此些訴訟。最終,215專利受PTAB裁定無效,Wi-Fi One方面針對PTAB專利法315條認定結
果提出上訴,同時並主張最高法院Cuozzo案判決應已間接推翻Achates案見解。
合議庭不同意其主張,認為最高法院判決,清楚將涉及PTAB是否發起複審決定之相關法律
應用及詮釋等議題,皆歸納為不可上訴,例如專利法312條規定複審申請書狀格式,而315
條則規定何人在何時間條件下可提交複審申請。據此,合議庭拒絕重新討論PTAB專利法315
條認定結果。
評析
鑒於聯邦最高法院在2016年6月27日亦將Click-To-Call Technologies LP v. Oracle Corp.
et al. (2015-1014)案二審結果發回,要求CAFC依據Cuozzo案判決來重新考慮,而Click-To-Call
一案亦涉及訴訟被告或其利益關係人是否因專利法315條規定而喪失複審申請資格之議題,
故本案結果似意味著CAFC仍然堅持PTAB就專利法315條議題之認定結果為不可上訴。然而此
見解,或可能引起是否逾越USPTO合理法定職權之爭議,故未來或可能再召開聯席法庭重新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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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上訴法院維持PTAB就專利法315條複審申請時限之認定結果為不可上訴
:Wi-Fi One v. Broadcom
2016年9月16日,CAFC對Wi-Fi One, LLC v. Broadcom Corp.(2015-1944)一案合議庭判
決,雖參照前述最高法院Cuozzo案判決,然仍維持專利法314條(d)款不可上訴規定,致使
CAFC不得就涉及專利法315條(b)款複審申請時限之議題進行複審。
本案概述
2015年2月4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In re Cuozzo Speed Technologies一案上
訴判決,說明依據專利法315條(d)款(35 U.S.C. § 315(d))條文說明,針對美國專利商
標局(USPTO)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TAB)是否同意發起專利複審之決定(decision
to institute inter partes review),包含其相關事實認定結果在內,為不可上訴
(final and nonappealable)。
2015年9月30日,Achates Reference Publishing, Inc. v. Apple(2014-1767, 2014-1788)
一案合議庭判決說明,PTAB針對複審申請時間是否超過美國專利法315條(b)款
(35 U.S.C. § 315(b))所述時限之認定結果,為不可上訴性質,理由為該條文並不會影
響PTAB專利有效性最終裁決結果。美國專利法315條(b)款規定,訴訟被告或其利益相關方
,不得於原告訴狀遞交日滿一年之後,向USPTO申請多方複審。
2016年6月2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佈Cuozzo Speed Techs. v. Lee(2015-0446)案上
訴判決,確認並維持CAFC二審判決,其中說明PTAB是否發起專利複審之決定,除存在違憲
、立場反覆或武斷或踰越其法定管轄權等情形,致使CAFC可依據美專利法319條規定來予以
廢棄外,CAFC無權就前述決定及相關事實認定結果進行複審。
本案背景,為美國電子半導體大廠博通公司於2013年9月20日就美國專利編號6,772,215向
USPTO提交多方複審申請(Broadcom Corp.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IPR
2013-00601)。215專利原為易利信持有,2014年轉讓給專利授權公司Wi-Fi One。Wi-Fi
One向PTAB主張,博通公司為過去215專利侵權訴訟所列被告之共同利益關係方,且複審申
請時間點超過專利法315條(b)款所述時限,故不具複審申請資格,但最終未獲成功,主因
在於該方未能證明其曾就前述共同利益關係進行事實調查,且未能證明博通方面參與並操
控此些訴訟。最終,215專利受PTAB裁定無效,Wi-Fi One方面針對PTAB專利法315條認定結
果提出上訴,同時並主張最高法院Cuozzo案判決應已間接推翻Achates案見解。
合議庭不同意其主張,認為最高法院判決,清楚將涉及PTAB是否發起複審決定之相關法律
應用及詮釋等議題,皆歸納為不可上訴,例如專利法312條規定複審申請書狀格式,而315
條則規定何人在何時間條件下可提交複審申請。據此,合議庭拒絕重新討論PTAB專利法315
條認定結果。
評析
鑒於聯邦最高法院在2016年6月27日亦將Click-To-Call Technologies LP v. Oracle Corp.
et al. (2015-1014)案二審結果發回,要求CAFC依據Cuozzo案判決來重新考慮,而Click-To-Call
一案亦涉及訴訟被告或其利益關係人是否因專利法315條規定而喪失複審申請資格之議題,
故本案結果似意味著CAFC仍然堅持PTAB就專利法315條議題之認定結果為不可上訴。然而此
見解,或可能引起是否逾越USPTO合理法定職權之爭議,故未來或可能再召開聯席法庭重新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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