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保費像儲蓄只是保險學理上的「預繳積存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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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21-02-23T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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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好讀版:https://bit.ly/37Fi9N9


發了一篇「你覺得儲蓄險有強迫儲蓄的功能嗎?A、有;B、沒有,為什麼、?從FB後
台數據顯示網友互動回應還不錯,決定寫這篇文章稍作整理。

先說明一下,保險商品實際分類上並無名為「儲蓄險」的保險商品,這只是保險業務
員行銷上的術語。而現行業務員推銷時所說的「儲蓄險」,也幾乎不再是早期的「生
存險」或「生死合險」,早期生存險、生死合險「不必」靠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俗
稱「解約」)才能拿回錢。

因此,這裡談的是「必須」由要保人提出申請終止契約的情況才能拿回錢的壽險類型
,例如增額型、還本型或利變型等終身壽險形態之保險商品。

【以下FB該發文網友留言】

選A(「有」強迫儲蓄效果)

01、提早領出心痛。
02、我就是這樣分配。
03、領不出來就是強迫儲蓄。
04、自己會給自己壓力要省一點。
05、有,不會存錢的人才要強迫儲蓄。
06、有,因為錢無法在我的錢包裡停留超過3天
07、當然有啊,我因為這樣存了33本儲蓄保單。
08、但是是很糟的選擇,重點是為什麼無法存錢吧。
09、有,因為錢無法在我的錢包裡停留超過3天
10、有強迫儲蓄的功能。但是要用到這個功能的人基本上財務狀況完蛋了。儲蓄險
只有節稅一個功能而已,如果不需要節稅的人,儲蓄險就是不適合你的商品。



選B(「無」強迫儲蓄效果)

01、儲蓄不用搞這麼多花樣。
02、會存錢的就是會存錢。
03、聽過保單持續率嗎?說真的根本被通澎率所澈底擊敗的東西,根本沒有資格
叫做強迫儲蓄。那只會讓購買力越來越低而已。
04、要儲蓄到處開高利數位帳戶就好,幹麻用保單。我不用強迫儲蓄我也能夠存
得了錢。
05、前同事就是月光族,繳了兩年左右,某一天不知道那根神經不對。買了奢侈
品,後來發覺下個月繳不起儲蓄險了,又好死不死家裡出了點事情,需要幫忙支
出一筆費用,連保單質借都用上了,想而想之後面連質借的利息都還不出來,最
後儲蓄險報廢了。就我業外人士的觀點,儲蓄險除了稍微比定存利息高了點以外
,對於財務紀律幫助不大,最簡單的零存整付也可以達到此效果,因為目的只是
為了存一筆錢,而不是學習把這筆錢做"有效運用"。


C、不選邊-接近B

01、強迫是個性問題!!有人存儲蓄險 沒錢虧本一樣解約~~

02、聽過保單持續率嗎?說真的根本被通澎率所澈底擊敗的東西,根本沒有資格
叫做強迫儲蓄。那只會讓購買力越來越低而已。


(以下整理法院、評議中心與保險學者曾討論到強迫儲蓄之見解)


【法院判決-保險業者解釋:終身壽險不具強迫儲蓄性質】

依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項及第146條第2項之規定可知,人壽保險之保單
責任準備金,屬於保險人之資金,執行法院自形式外觀審查為非屬於債務人之責
任財產,自不得作為扣押標的予以核發扣押命令。又人身保險中之生命保險及意
外保險,基於人身無價、某些生命保險兼具投資性、生命法益及身體健康法益,
具有一身專屬性等因素,且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質,基於不得強迫儲蓄之理由,
乃規定保險人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節錄自台北地院105北簡3254號
判決》


【評議中心-保戶:想透過保單強迫儲蓄,中途繳不下才發現解約金好低】

申請人於98年4月30日以自身為要保人暨被保險人向相對人投保「○○○終身保險○
型」,保單號碼:○○○381號(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嗣申請人於108年4月致電
相對人客服人員,詢問系爭保險契約之解約金額,該客服人員之回覆與投保當時
業務員所告知之儲蓄、保證保本、存滿10年即可等內容不符,申請人遂與業務員
聯繫,以問明原委,但是業務員只說緩幾年再解約可以多領一點,與當初投保時
申請人理解的保單內容完全不同,申請人當初投保時只想強迫儲蓄,但是系爭保
險契約目前的解約金低於所繳保費太多,壽險保障之保額也低於所繳保費,令申
請人有被欺騙的感覺。據此,爰請求相對人返還所繳保費454,800元整。-《節
錄自108評1151評議書》


【保險學者:保費為預繳積存效果而近似儲蓄,並非強迫儲蓄。】

【葉啟洲教授-《保險法》P526】
契約一旦訂立,除有法定事由之外,原則雙方當事人均應確實遵守(「契約應遵
守」原則),不得任意終止契約,此項契約法之原則,於保險法中仍然適用。但
由於人壽保險具有長期性、儲蓄性,立法者為避免造成強迫儲蓄之結果,除禁止
保險人以訴訟請求保險費及設置停效、復效制度之外,並承認人壽保險之要保人
得隨時終止保險契約,而無須具備任何理由。而且,於契約終止時,如保險費已
付足相當期間以上,則該契約應已積存相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此項屬於要保人
所有之利益,亦應返還予要保人。

【江朝國教授-《保險法逐條釋義:第四卷》P480、P540】
保險法第117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考其規範之原意,乃係
在於人壽保險多為長期契約,且所繳付保費中有部分屬於儲蓄費用,非用以承擔
危險,故禁止保險人強制要保人履行,有避免強迫要保人儲蓄之用意。此外,鑑
於人壽保險動輒長達數十年的契約期間中,除可能因疏忽而忘卻繳費之事外,亦
可能發生要保人經濟情況改變而無力再負擔保險費之情形,為免先前的投保利益
喪失,其契約解消之效力即不應完全適用民法規定,故保險法特別設有轉換保險
契約型態之特則,亦屬民法上情事變更原則之明文化規定是也。

人壽保險契約基於保險學原理與實務有其特殊性,蓋壽險契約幾為長年期契約,
在保費收取上絕大多數採用平準保費制,即將要保人所需支付之總保費平均分為
若干期繳納,使要保人不至於因歲月之增長而逐期增加保費至晚年不堪負荷;或
者有些要保人選擇躉繳保險費,即於購買保險時就將所有未到期保費一次全數繳
清;又或者在終身壽險上,將保費之一部逐年累積用來支付之後必定到來的死亡
給付等情形。如此皆使要保人所繳納之保費有部分積存於保險人處,彷如儲蓄一
般。再從保險費之組成以觀,人壽保險之總保費扣除主用以支付營業費用的附加
費用(loading)後為純保險費,從保險精算角度觀之,純保險費中並非只有用以
危險分擔的危險保費,尚包含儲蓄保費,如此種種皆在顯示一個概念──人壽保
險契約具有儲蓄之性質。因此,若要求絕對遵循契約應遵守原則,將形成強迫儲
蓄的詭異結果。


結論:

投保儲蓄險僅屬「保費預繳之積存」效果,該預繳積存類似儲蓄但「不等於」銀
行或郵局「存款」。

由於保險法第117條(保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第119條(要保人有任意終止
權)之規定,保險公司事實上無法強制要保人續繳第二期以後的保費,或禁止要
保人提出終止契約的申請,另參酌「終身險繳完比例的啟發」一文,應足以側面
印證此一觀點。

因此能否達成個人的儲蓄目標,就如同選擇B的網友留言理由般,決定性的關鍵
在於養成正確的消費習慣(記帳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儲蓄心態(收入先分配
於儲蓄而非花剩下才存起來)。唯有從心理上徹底成為一個「會存錢就是會存錢
」的人,相比只想依賴特定金融商品來達成儲蓄目標,習慣與心態的再重塑其實
更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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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21-02-26T11:26
按照B的說法 我比較好奇什麼工具有強迫儲蓄的功能?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21-03-02T18:13
媽媽。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21-03-02T21:11
樓上,哈哈哈哈,笑死XD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21-03-03T21:51
推2樓,完全真理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21-03-08T10:47
勞保勞退強制儲蓄啊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21-03-12T00:27
就算不繳了,沒到65歲你也不可能拿回來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21-03-13T12:01
2樓無法反駁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21-03-16T21:46
放哪都有通膨
有存到錢才是真的
Belly avatar
By Belly
at 2021-03-20T02:42
fb發完換這邊,然後再發回fb到底是怎樣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21-03-24T09:07
幹嘛跟我說這個?去跟儲蓄保險王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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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sula avatar
By Ursula
at 2021-02-22T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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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um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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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21-02-22T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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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21-02-22T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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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21-02-22T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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