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如有排版問題請指教
第一次上這裡,問題有先爬過常見
----
各位大大安
本人平時申報所得稅,使用自然人憑證
去年申報時恰逢離職,所以對前公司的薪資特別注意
公司申報的金額是A, 真正入我薪轉戶的金額是B
A-B=$28000 這個數字後來我有去查證
是我去訓練,公司替我出錢
由公司轉帳直接對訓練中心,發票抬頭亦是公司
另外也確定公司會計有扣稅(營所稅)
今天收到國稅局寄來要補$28000差額的稅
打電話問過國稅局
建議我填寫薪資檢舉,讓他們去查
但國稅局人員最後補一句
如果對方(公司)堅持是我的薪資
那我只能上法院告他們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這個在職訓練的合理性
我的認知是如果錢入我戶頭,發票開我名字
這就是我薪資所得
如果發票開公司,錢也沒入過我戶頭
尤其公司也拿發票抵稅
這樣算是重複扣抵稅嗎?
先說明我不太清楚這一塊,所以希望大家批小力一點
如果真的是我的薪資所得部份,會確實補稅的
謝謝各位!
--
︸ 聽說...
︸ 人都是一扇貝
● 來到人間 只為了尋求那契合的另一半
▃▁▁ ▲ 只是為何至今 仍踽踽而行?
. . . Π . . . ▂▃
. . .. . ● αοαοΜι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