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以下的問題已爬過文,但剛有點眉目,卻又馬上看到推翻前訊息的文章,
只好直接發文詢問,煩請協助解答。
我母親未滿60歲,去年所得約九萬多元,超過免稅額85000元。
我的問題是:我可以將母親報為扶養親屬嗎?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
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
適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爬文看到的資訊,
一種說法是【不能將其列為扶養親屬,否則之後要補稅】;
另一種說法是,【可以列為扶養,將其所得收入合併申報,只是通常不划算】
但我遇到的狀況是,我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
由於母親尚有醫療費用、保險費等等資料可供列舉,因此我將母親列為扶養親屬後,
所得到的【應納稅額】是比較低的。
故此,想請問版上達人們,在母親所得高於免稅額85000元且未滿60歲的情況下,
我可否將其列為扶養親屬呢?
感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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