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買受人統編錯誤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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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想請問大家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

買受人的統編開錯(給A公司的發票,統編卻是B公司的),該怎麼處理?



我們公司收到國稅局發來的函,就有這樣的情形發生,

向國稅局了解過後,我們公司會因為未依實記載而有罰鍰,

A公司也同樣會被罰,且金額還比我們高,

可是我查了一下法條相關規定有寫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所以我們公司這種情況究竟會不會被罰呢?



另外,國稅局也和我說,即使我們繳了罰金,一切都處理完之後,

這張發票A公司一樣沒辦法拿來作申報,

可是不是可以直接更正嗎? 把統編更正過後就應該可以申報了?

如果不能申報的話那能作廢重開嗎? (這張是1、2月的發票)



因為我本身沒有這方面經驗,第一次遇到這狀況,有先去找國稅局人員了解,

但後來查了資料才發現和國稅局人員說的有出入,

所以覺得有點混亂,想請假一下大家究竟正確的情形是什麼?

麻煩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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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nid avatarEnid2015-05-19
照理說可以更正阿 不會被罰才對 你問問看總局營業稅股
Ivy avatarIvy2015-05-22
你講的那個函釋條件是只錯了統一編號,買受人名稱要對才行
Daniel avatarDaniel2015-05-24
而且還要雙方都進行更正申報,要是對方不願意就沒轍
Necoo avatarNecoo2015-05-28
話說這種情形一般都是罰進方吧,進方申報時有義務注意發票
是否是自己公司的,是的話才能拿來報,銷方大部分都會打死
Adele avatarAdele2015-05-28
不認自己的買受人統編打錯,都馬說進方告知錯誤統編卸責
Cara avatarCara2015-05-29
如果抬頭是對的,雙方同步更正
Olivia avatarOlivia2015-05-31
先打去問A公司是不是也收到公文了
Doris avatarDoris2015-06-03
發函查調,表示已查獲違章事實,如確為書寫錯誤,應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裁罰
Zanna avatarZanna2015-06-04
如確實屬a公司進項而誤開b公司統編,貴公司既依48條裁罰,
即代表該發票確屬a公司,國稅局若以同法51條第5款裁罰a公司
,實屬錯誤;請洽所轄國稅局銷售稅課股詢問……僅供參考,
不代表絕對
Poppy avatarPoppy2015-06-05
只有統編開錯的話免罰啦
Thomas avatarThomas2015-06-09
Callum avatarCallum2015-06-12
事涉個案認定,罰不罰,以所轄單位判斷才準
Oliver avatarOliver2015-06-17
如果很單純就是統編開錯,按解釋令看起來就是免罰
Robert avatarRobert2015-06-18
怎麼會是看所轄單位說什麼就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