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金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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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公司簽訂一年期契約

期間為今年6月1日到明年5月31日止

簽約金已經於今年4月預扣5%所得稅 還有健保2%補充保費 之後入我的帳戶

不過我後來因故於簽約期限開始前就離職 跑流程時要還原先給的那筆簽約金

請問 這樣算違約還是返還?

是要依當時簽訂契約所訂嗎?

是不是如果契約有註明是返還就可以扣除這筆所得跟所得稅嗎?

假如契約沒明文規定 要怎麼認定?

我看過財政部 72/09/12 台財稅第 36469 號

它的意思好像是契約期間離職

請問我在契約還沒生效之前就離職 也適用這個函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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