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試用了一下96年綜合所得稅軟體
發現它將「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列入所得申報了
請問這一項不是繳固定的 15%才對嗎? @_@
謝謝回答..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41561&ctNode=11556
3.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時,
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
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或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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