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藥事法 增訂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 專利
By Margaret
at 2018-01-08T11:49
at 2018-01-08T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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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型專利的問題,或許是我的寫法讓您抓錯重點,但我陳述的重點在於:
「藥事法把40-2 V試驗免責刪掉了!!」(不是討論專利連結)
以後只有發明專利可以有試驗免責,其他專利呢?專利法漏未規定...
我並沒有說藥廠會把"物質"拿去申請新型。這是明顯不當的,藥廠夠聰明應該不會如此
但藥廠會不會就藥品的一部份去申請新型專利?會喔!
公告號:177519「劑量顯示注射筆」 專利權人:美國禮來; 代理人:陳長文
大藥廠禮來耶,還是出自理律之手~
先不論他們怎麼會這樣申請,但如果依現行法試驗免責範圍只剩發明專利,
那禮來會不會拿這篇新型去擋他人研究? why not?
以上是講試驗免責。好在專利連結在在藥事法48-3有放入"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我想您應該也有注意到,所以專利連結要不要擔心新型專利問題?或許可以安心一點^^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不是不無可能 是沒有可能
: 藥物是物質 不是新型專利的範疇 根本就不能准予新型專利 這是 matter of law
: 跟你說的健亞Pioglitazone的案子 爭點在單方複方 構不構成侵權
: 這種 matter of fact 的議題 完全就是兩碼子事
: 就算搭上一些機構 騙到一張紙老虎新型專利證書 一進行舉發 還是一搓就破
: 更不要說 新型存續期只有10年 要怎麼在 15~20 年後
: 發明專利即將屆滿 學名藥廠進場時 用來卡住學名藥廠?????
: 別忘了 專利連結制度 就是在"申請藥證"時 就要提出相關專利清單
: 難道原廠會為了要用新型亂搞 特別延後 5~10 年才申請藥證???? 可能嗎????
: 不要看到新型是申請制 就以為他有無敵星星 可以隨便申請來亂搞
: : 2. 在台灣施行專利連結是更有利學名藥?
: : 美國停審30月,台灣只停12月;首家獨佔美國給180天,台灣給1年。台灣很優啊!!
: : 但實際不然,有無考慮產業環境完全不一樣?
: : 美國是完全競爭市場,學名藥一核准可以立即上市,不到1年原廠市佔只剩30%不到
: : 請參閱http://jipel.law.nyu.edu/vol-6-no-1-2-shepherd/。類似研究還有很多。
: : 台灣呢,有世界知名的健保制度進行市場高度管制,醫藥分業也沒落實,
: : 讓即使專利過期n年原廠,仍可賣到翻,80%市占比比皆是。
: : 拿個Lipitor為例好了,2011專利到期,2016原廠市占還有79.5%。
: : 而它的學名藥共有13家核准,賣最好的市占才3.3%,多可憐。
: 所以呢 ???? 這跟專利連結制度關係在???
: 有沒有專利連結制度 又會對這這些會造成什麼影響?????
: 如果你覺得專利連結制度 會讓這些情況惡化
: 那麼你是不是該提出分析與論點
: 而不是講這些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當煙霧彈
這部分的重點,就在於專利連結要在「充分競爭」的市場才能發揮它最大效益
它是衡平新藥/學名藥的手段:
「學名藥透過價格操作,競爭殺傷力太大;為了鼓勵新藥創新,所以也給它一些保護」
如此,專利過期後民眾馬上有低價學名藥可用,而也不用擔心新藥不研發、無藥可用
美國能玩,因為他們有此條件;台灣也想玩,要不要先看看國內環境現況?
再次強調,法律必須因地制宜,不是條文一樣,在各個國家發揮的效果都能一樣
立法者既然要修法,這方面的資料他們做足研究了嗎?
還是只是灌輸"我們的條文比美國優惠,對產業好棒棒,你們業者是在擔心什麼"
其實產業衝擊是有做過研究的,請參閱TFDA專區https://goo.gl/y4KB6B
「專利連結產業經濟衝擊評估」(by工研院),p.II就直接說了對整體產業有負面影響
在法案進入立院之前,應該沒多少人看過這些報告,TFDA也都避而不談
對外說法都是: 我們要加入TPP所以要修法,鼓勵提早解決紛爭,法條好棒棒大家別擔心
若不是因為立委在質詢時要求,否則這些報告還不知道會被鎖多久
: : 修法不可只看法條文字的比較,還需要具有整體產業的宏觀思維。
: : 還有喔,即使沒施行專利連結,台灣現在首家上市的學名藥,
: : 其實平均都能維持1年以上沒有第二家學名藥來競爭的情勢。
: : 所以,法條上雖給首家1年獨佔期,真的誘因很大嗎?
: 我也覺得誘因不大 但是 我是看衰國內學名藥廠 沒能力利用到第四款
: 真有能力用第四款挑戰 早就去美國這個更大的市場賺大錢了
: 還在台灣玩第四款?????
: 我是根正苗紅的生技人 業界看得聽得還少嗎????
你好你好,幸會,我也是生技人,還正好待過藥廠,也不巧處理過美國PIV訴訟~ (握手~
: 雖然這樣說 但是我還是期待台灣有人用第四款來打我的臉阿..............
: : 美國Hatch-Waxman Act是30年前創造出來的。
: : 2009年還推出2.0版patent dance,已經把停審這套刪掉。
: 說真的 我百分百同意把停審這套刪掉 因為根本就沒意義阿
: 就算真的給你藥證 在專利排他權還在時 你有幾成把握 你敢鋪貨下去賣嗎????
: 如果我是原廠 根本就不用靠停審阿.....
: 只要等學名藥廠建完通路鋪貨下去 照樣可以對通路發警告函要求下架
: 同時走法院申請假扣押 假處分 一樣可以把學名藥廠玩的閃閃發光
: (別忘了 只要有 "為販賣之要約" 就侵犯專利排他權摟.....)
: 你上面提到的 健亞Pioglitazone一案
: 不就是靠法院假處分 才讓藥證審查暫停??????
: 而為了這個 後來才有專利法第60條的修法
: (武田就是以健亞用武田的藥物進行臨床實驗為由 提出侵權訴訟)
: 沒看過電子產業是怎麼在玩的嗎????
: 等你建好通路鋪完貨 成本花下去再出手 只會讓學名藥廠死得更慘
: 在事前釐清侵權議題對學名藥廠 只有好 沒有壞 好嗎
您說的的確是,原廠要整學名藥的手段多到不行,不需要透過專利就能玩的你哀哀叫
不過,在專利戰場呢?很抱歉,學名藥贏面大啊!!高達8成以上的訴訟都是學名藥勝
(或許這是學名藥僅存能驕傲之處)
但現在TFDA連這條路都要偏袒原廠,法院都還沒決定,TFDA就要未審先判不發證,對嗎?
其實原廠在意的不是訴訟打輸,而是怕學名藥進入市場,一進去就不可逆了!!
只要有一家醫學中心被學名藥攻破,後面要擋就更困難了
這就是台灣藥品市場的特性,玩法與其他產業不盡相同
: 更別說所謂的停審 並不是完全暫停 而是停在最後的發證階段
: (請參照以下修法草案第五點說明)
: https://tinyurl.com/ybhv5mqn
: 五、有藥品專利侵權疑義之通知及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程序:學
: 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主張已登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權者,應
: 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以使當事
: 人能先行釐清專利有效性或侵權疑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雖得繼續
: ~~~~~~~~~~~~~~~~~~~~~~~~
: 審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惟於十五個月內,除有特定情事者
: ~~~~~~~~~~~~~~~~~~~~~~~~~~
: 外,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十二至第四十
: 八條之十五)
: 然後中斷時間 還從原本的 15 個月 又再縮成 12 個月
: 我想很少有侵權訴訟(或是確認之訴)可以一年內搞定的 不是嗎......
: 就算真的老天長眼 在一年內搞定 這款也是有但書可以適用的
: 所以這 12個月的"名義上"停審 到底是不是真的有這麼罪大惡極??????
對了,我其實也很喜歡糾正別人"停審"的用詞,看來我們相同之處又多了一點,不錯~
(本來是怕拗口&字數太多,所以將就一用大家有懂就好... anyway, my bad)
12個月是不是罪大惡極?或許要回過頭來想一下修法動機
「如果沒有差別,那幹嘛耗費資源修法! 真的沒差就別修啊~」
三大公協會的主張,都是不要停發證;如果一定要,那勉強還能接受縮短,
所以你可能聽過"9個月"的主張,這是能夠減緩衝擊的最後手段
表面做做樣子,也好給老美交代。
所以去年最後看到資進黨主動提議修改為12個月,我還一時感到欣慰原來他們良心還是有
: : 台灣要學還不學新的,好嗎?但不意外啦,反正我們軍備也都是撿他們淘汰的...
: : 3. Hatch-Waxman Act目的就是要衡平新藥/學名藥利益,最終帶給國人利益。
: : 但從台灣產業現況,衡平在哪?國人得利在哪?政府不是沒說就是說錯。
: : 希望以上有回答到,也謝謝您的意見,讓大家有機會更能了解這制度~
最後,還是回到原主題:如果專利連結是可以當成談判籌碼,我們要不要這麼早輸誠?
如果這制度對國內廠商這麼好,那我們怎會等了n年,現在才想到要引進?
背後強力推動的美國商會、外商藥廠人也真好,主動幫國內業者發聲耶!?
--
「藥事法把40-2 V試驗免責刪掉了!!」(不是討論專利連結)
以後只有發明專利可以有試驗免責,其他專利呢?專利法漏未規定...
我並沒有說藥廠會把"物質"拿去申請新型。這是明顯不當的,藥廠夠聰明應該不會如此
但藥廠會不會就藥品的一部份去申請新型專利?會喔!
公告號:177519「劑量顯示注射筆」 專利權人:美國禮來; 代理人:陳長文
大藥廠禮來耶,還是出自理律之手~
先不論他們怎麼會這樣申請,但如果依現行法試驗免責範圍只剩發明專利,
那禮來會不會拿這篇新型去擋他人研究? why not?
以上是講試驗免責。好在專利連結在在藥事法48-3有放入"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
我想您應該也有注意到,所以專利連結要不要擔心新型專利問題?或許可以安心一點^^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不是不無可能 是沒有可能
: 藥物是物質 不是新型專利的範疇 根本就不能准予新型專利 這是 matter of law
: 跟你說的健亞Pioglitazone的案子 爭點在單方複方 構不構成侵權
: 這種 matter of fact 的議題 完全就是兩碼子事
: 就算搭上一些機構 騙到一張紙老虎新型專利證書 一進行舉發 還是一搓就破
: 更不要說 新型存續期只有10年 要怎麼在 15~20 年後
: 發明專利即將屆滿 學名藥廠進場時 用來卡住學名藥廠?????
: 別忘了 專利連結制度 就是在"申請藥證"時 就要提出相關專利清單
: 難道原廠會為了要用新型亂搞 特別延後 5~10 年才申請藥證???? 可能嗎????
: 不要看到新型是申請制 就以為他有無敵星星 可以隨便申請來亂搞
: : 2. 在台灣施行專利連結是更有利學名藥?
: : 美國停審30月,台灣只停12月;首家獨佔美國給180天,台灣給1年。台灣很優啊!!
: : 但實際不然,有無考慮產業環境完全不一樣?
: : 美國是完全競爭市場,學名藥一核准可以立即上市,不到1年原廠市佔只剩30%不到
: : 請參閱http://jipel.law.nyu.edu/vol-6-no-1-2-shepherd/。類似研究還有很多。
: : 台灣呢,有世界知名的健保制度進行市場高度管制,醫藥分業也沒落實,
: : 讓即使專利過期n年原廠,仍可賣到翻,80%市占比比皆是。
: : 拿個Lipitor為例好了,2011專利到期,2016原廠市占還有79.5%。
: : 而它的學名藥共有13家核准,賣最好的市占才3.3%,多可憐。
: 所以呢 ???? 這跟專利連結制度關係在???
: 有沒有專利連結制度 又會對這這些會造成什麼影響?????
: 如果你覺得專利連結制度 會讓這些情況惡化
: 那麼你是不是該提出分析與論點
: 而不是講這些風馬牛不相及的東西當煙霧彈
這部分的重點,就在於專利連結要在「充分競爭」的市場才能發揮它最大效益
它是衡平新藥/學名藥的手段:
「學名藥透過價格操作,競爭殺傷力太大;為了鼓勵新藥創新,所以也給它一些保護」
如此,專利過期後民眾馬上有低價學名藥可用,而也不用擔心新藥不研發、無藥可用
美國能玩,因為他們有此條件;台灣也想玩,要不要先看看國內環境現況?
再次強調,法律必須因地制宜,不是條文一樣,在各個國家發揮的效果都能一樣
立法者既然要修法,這方面的資料他們做足研究了嗎?
還是只是灌輸"我們的條文比美國優惠,對產業好棒棒,你們業者是在擔心什麼"
其實產業衝擊是有做過研究的,請參閱TFDA專區https://goo.gl/y4KB6B
「專利連結產業經濟衝擊評估」(by工研院),p.II就直接說了對整體產業有負面影響
在法案進入立院之前,應該沒多少人看過這些報告,TFDA也都避而不談
對外說法都是: 我們要加入TPP所以要修法,鼓勵提早解決紛爭,法條好棒棒大家別擔心
若不是因為立委在質詢時要求,否則這些報告還不知道會被鎖多久
: : 修法不可只看法條文字的比較,還需要具有整體產業的宏觀思維。
: : 還有喔,即使沒施行專利連結,台灣現在首家上市的學名藥,
: : 其實平均都能維持1年以上沒有第二家學名藥來競爭的情勢。
: : 所以,法條上雖給首家1年獨佔期,真的誘因很大嗎?
: 我也覺得誘因不大 但是 我是看衰國內學名藥廠 沒能力利用到第四款
: 真有能力用第四款挑戰 早就去美國這個更大的市場賺大錢了
: 還在台灣玩第四款?????
: 我是根正苗紅的生技人 業界看得聽得還少嗎????
你好你好,幸會,我也是生技人,還正好待過藥廠,也不巧處理過美國PIV訴訟~ (握手~
: 雖然這樣說 但是我還是期待台灣有人用第四款來打我的臉阿..............
: : 美國Hatch-Waxman Act是30年前創造出來的。
: : 2009年還推出2.0版patent dance,已經把停審這套刪掉。
: 說真的 我百分百同意把停審這套刪掉 因為根本就沒意義阿
: 就算真的給你藥證 在專利排他權還在時 你有幾成把握 你敢鋪貨下去賣嗎????
: 如果我是原廠 根本就不用靠停審阿.....
: 只要等學名藥廠建完通路鋪貨下去 照樣可以對通路發警告函要求下架
: 同時走法院申請假扣押 假處分 一樣可以把學名藥廠玩的閃閃發光
: (別忘了 只要有 "為販賣之要約" 就侵犯專利排他權摟.....)
: 你上面提到的 健亞Pioglitazone一案
: 不就是靠法院假處分 才讓藥證審查暫停??????
: 而為了這個 後來才有專利法第60條的修法
: (武田就是以健亞用武田的藥物進行臨床實驗為由 提出侵權訴訟)
: 沒看過電子產業是怎麼在玩的嗎????
: 等你建好通路鋪完貨 成本花下去再出手 只會讓學名藥廠死得更慘
: 在事前釐清侵權議題對學名藥廠 只有好 沒有壞 好嗎
您說的的確是,原廠要整學名藥的手段多到不行,不需要透過專利就能玩的你哀哀叫
不過,在專利戰場呢?很抱歉,學名藥贏面大啊!!高達8成以上的訴訟都是學名藥勝
(或許這是學名藥僅存能驕傲之處)
但現在TFDA連這條路都要偏袒原廠,法院都還沒決定,TFDA就要未審先判不發證,對嗎?
其實原廠在意的不是訴訟打輸,而是怕學名藥進入市場,一進去就不可逆了!!
只要有一家醫學中心被學名藥攻破,後面要擋就更困難了
這就是台灣藥品市場的特性,玩法與其他產業不盡相同
: 更別說所謂的停審 並不是完全暫停 而是停在最後的發證階段
: (請參照以下修法草案第五點說明)
: https://tinyurl.com/ybhv5mqn
: 五、有藥品專利侵權疑義之通知及暫停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程序:學
: 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主張已登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未侵權者,應
: 通知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專利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以使當事
: 人能先行釐清專利有效性或侵權疑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雖得繼續
: ~~~~~~~~~~~~~~~~~~~~~~~~
: 審查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惟於十五個月內,除有特定情事者
: ~~~~~~~~~~~~~~~~~~~~~~~~~~
: 外,暫停核發藥品許可證。(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十二至第四十
: 八條之十五)
: 然後中斷時間 還從原本的 15 個月 又再縮成 12 個月
: 我想很少有侵權訴訟(或是確認之訴)可以一年內搞定的 不是嗎......
: 就算真的老天長眼 在一年內搞定 這款也是有但書可以適用的
: 所以這 12個月的"名義上"停審 到底是不是真的有這麼罪大惡極??????
對了,我其實也很喜歡糾正別人"停審"的用詞,看來我們相同之處又多了一點,不錯~
(本來是怕拗口&字數太多,所以將就一用大家有懂就好... anyway, my bad)
12個月是不是罪大惡極?或許要回過頭來想一下修法動機
「如果沒有差別,那幹嘛耗費資源修法! 真的沒差就別修啊~」
三大公協會的主張,都是不要停發證;如果一定要,那勉強還能接受縮短,
所以你可能聽過"9個月"的主張,這是能夠減緩衝擊的最後手段
表面做做樣子,也好給老美交代。
所以去年最後看到資進黨主動提議修改為12個月,我還一時感到欣慰原來他們良心還是有
: : 台灣要學還不學新的,好嗎?但不意外啦,反正我們軍備也都是撿他們淘汰的...
: : 3. Hatch-Waxman Act目的就是要衡平新藥/學名藥利益,最終帶給國人利益。
: : 但從台灣產業現況,衡平在哪?國人得利在哪?政府不是沒說就是說錯。
: : 希望以上有回答到,也謝謝您的意見,讓大家有機會更能了解這制度~
最後,還是回到原主題:如果專利連結是可以當成談判籌碼,我們要不要這麼早輸誠?
如果這制度對國內廠商這麼好,那我們怎會等了n年,現在才想到要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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