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專利
By Isabella
at 2013-07-01T06:34
at 2013-07-01T06:3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54892&ctNode=7452&mp=1
: 立法委員李貴敏、丁守中、薛凌及許忠信,針對專利法第32條、第41條、第97條、第116條
: 及第159條所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2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
: 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公布為準。
: 檔案下載: 1020531專利法3讀通過條文.docx
: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3631557171.docx
: 簡單摘要: 1. 發明新型一案兩請 改為接續制並應於提申時申報
: 2. 恢復故意侵權之三倍懲罰性賠償
: 3. 新型專利未提示技術報告 不得進行警告
研商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適用問題座談會紀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65049&ctNode=7452&mp=1
問題一:依專利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前尚未審定之申請
案,應如何處理?
結論:採甲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
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
修正前第32條規定。
問題二:專利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不予專利。第1項規定,發明核准審定前,通知擇一。發明核准審定時新型存續
,公告時,新型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如何處理?
結論:採乙案。智慧局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智
慧局將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後,發出發
明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案繳納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
專利公告之日消滅。智慧局為發明專利公告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定(即有第32條第3項的情事),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問題三:新型專利權第2年以後年費,仍在6個月補繳期內或已逾6個月尚在1年的申請回復
專利權期間,是否屬於專利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之情形?
結論:採乙案但有修正。新型專利權在6個月之年費補繳期間內,因尚未發生當然消滅之法
律效果,非屬適用第32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至已逾6個月補繳期間,致使新型專利
權已當然消滅者,如申請人未能及時依法申請獲准回復新型專利權,因發明專利審
定時,新型專利仍處於當然消滅之狀態,應適用第32條第3項規定,審定不予發明專
利。反之,如發明專利審定(含初審及再審查階段)時,新型專利業經准予回復專利
權而有效存續者,即應依第32條第1項規定,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
--
: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54892&ctNode=7452&mp=1
: 立法委員李貴敏、丁守中、薛凌及許忠信,針對專利法第32條、第41條、第97條、第116條
: 及第159條所提「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2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
: 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檔,正式條文以總統公布為準。
: 檔案下載: 1020531專利法3讀通過條文.docx
: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3631557171.docx
: 簡單摘要: 1. 發明新型一案兩請 改為接續制並應於提申時申報
: 2. 恢復故意侵權之三倍懲罰性賠償
: 3. 新型專利未提示技術報告 不得進行警告
研商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適用問題座談會紀錄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65049&ctNode=7452&mp=1
問題一:依專利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前尚未審定之申請
案,應如何處理?
結論:採甲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
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
修正前第32條規定。
問題二:專利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不予專利。第1項規定,發明核准審定前,通知擇一。發明核准審定時新型存續
,公告時,新型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如何處理?
結論:採乙案。智慧局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智
慧局將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後,發出發
明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案繳納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
專利公告之日消滅。智慧局為發明專利公告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定(即有第32條第3項的情事),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問題三:新型專利權第2年以後年費,仍在6個月補繳期內或已逾6個月尚在1年的申請回復
專利權期間,是否屬於專利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之情形?
結論:採乙案但有修正。新型專利權在6個月之年費補繳期間內,因尚未發生當然消滅之法
律效果,非屬適用第32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至已逾6個月補繳期間,致使新型專利
權已當然消滅者,如申請人未能及時依法申請獲准回復新型專利權,因發明專利審
定時,新型專利仍處於當然消滅之狀態,應適用第32條第3項規定,審定不予發明專
利。反之,如發明專利審定(含初審及再審查階段)時,新型專利業經准予回復專利
權而有效存續者,即應依第32條第1項規定,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
--
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SHEILD ACT - Patent Troll BILL
By Agatha
at 2013-06-28T12:56
at 2013-06-28T12:56
白宮打擊專利蟑螂計畫
By Daniel
at 2013-06-28T09:20
at 2013-06-28T09:20
合約範本
By Odelette
at 2013-06-25T03:17
at 2013-06-25T03:17
延緩公告
By Una
at 2013-06-24T21:55
at 2013-06-24T21:55
美國專利的簽字
By Regina
at 2013-06-24T16:27
at 2013-06-24T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