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費與勞保問題 - 所得稅
By Frederica
at 2005-08-12T15:40
at 2005-08-12T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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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rogism (太陽加油)》之銘言:
: 小弟是從事全職翻譯的,
: 也就是純接案子,不上班,靠稿費過活,
所得稅法規定的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是指以本人著作、翻譯
或創作的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者
在報章雜誌刊登的收入。
雖然所得稅法中規定每人每年有18萬的稿費可以免稅,但因營業需要,聘請個人
翻譯文件的報酬,台灣財政部表示,並不能算是稿費。
例如: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
營業需要,所支付的報酬,應屬於一般勞務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補充,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的報酬、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
外籍專家的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的酬勞,也都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薪資所得。
1.以上依原作接案的情形,可供做為其翻譯收入應為薪資或稿費的判斷依據.
至於投保勞保的部分需依雙方契約關係來判斷:
個人以為原作的情形似乎較符合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
2.是以依原作接案的情形,並不因其所得為薪資而被視為公司員工(僱傭關係),
則公司不必為其投保勞保.
附註是為個人依據的法條所判斷. 若有引喻失義,煩請指正.
附註:
民法債篇第二章第七節僱傭,從第四百八十二條到四百八十九條有關僱傭的規定,
其中第四百八十二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而承攬則規定在民法債篇第二章第八節,從第四百九十條到五百十四條有關承攬的
規定,其中第四百九十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委任規定在同法同篇第十節,從五百
二十八條至五百五十二條,其中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 委任稱委任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區別。
此則是以提供勞務之一方當事人是否比較有獨立自主性為最主要分野。
勞動契約關係中之勞工,是在從屬性關係中提供勞務,須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
反之,委任契約中之受任人,執行委任職務時,比較有獨立自主性,原則上比較
不須接受委任人之指揮監督。
(民法第五三五條規定受任人須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此指示與指揮監督不同 )。
以上參考來源:
http://www.epochtimes.com/b5/5/4/2/n876004.htm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2267
http://www.kcchen.com.tw/cnews/lawnews17.htm
--
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
: 小弟是從事全職翻譯的,
: 也就是純接案子,不上班,靠稿費過活,
所得稅法規定的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是指以本人著作、翻譯
或創作的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者
在報章雜誌刊登的收入。
雖然所得稅法中規定每人每年有18萬的稿費可以免稅,但因營業需要,聘請個人
翻譯文件的報酬,台灣財政部表示,並不能算是稿費。
例如: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
營業需要,所支付的報酬,應屬於一般勞務報酬,應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補充,其他如受聘製作電視節目的報酬、翻譯說明書與譯文修改,受聘擔任
外籍專家的即席翻譯人員所領取的酬勞,也都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薪資所得。
1.以上依原作接案的情形,可供做為其翻譯收入應為薪資或稿費的判斷依據.
至於投保勞保的部分需依雙方契約關係來判斷:
個人以為原作的情形似乎較符合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
2.是以依原作接案的情形,並不因其所得為薪資而被視為公司員工(僱傭關係),
則公司不必為其投保勞保.
附註是為個人依據的法條所判斷. 若有引喻失義,煩請指正.
附註:
民法債篇第二章第七節僱傭,從第四百八十二條到四百八十九條有關僱傭的規定,
其中第四百八十二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而承攬則規定在民法債篇第二章第八節,從第四百九十條到五百十四條有關承攬的
規定,其中第四百九十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
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而委任規定在同法同篇第十節,從五百
二十八條至五百五十二條,其中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 委任稱委任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區別。
此則是以提供勞務之一方當事人是否比較有獨立自主性為最主要分野。
勞動契約關係中之勞工,是在從屬性關係中提供勞務,須接受雇主之指揮監督,
反之,委任契約中之受任人,執行委任職務時,比較有獨立自主性,原則上比較
不須接受委任人之指揮監督。
(民法第五三五條規定受任人須依委任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此指示與指揮監督不同 )。
以上參考來源:
http://www.epochtimes.com/b5/5/4/2/n876004.htm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2267
http://www.kcchen.com.tw/cnews/lawnews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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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請來tax板與消費者保護板(consumer)坐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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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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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05-08-15T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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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05-08-19T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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