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開答》小規模營業人 依查定稅額扣減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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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開答》小規模營業人 依查定稅額扣減

文/羅美娟

潭子楊小姐問: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進項憑證,應如何辦理扣減營業稅額?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
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
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商號名稱、統一編號、地
址及營業稅額之憑證,除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者外,應於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5日前,申報上一季各月憑證,以便依照同法第25條規定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
稅額內扣減之。

另營業人若向台灣菸酒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菸酒產品,依財政部規定得以該公司編制之
「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代替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
查定稅額。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4-25291040轉321羅美娟)

【2004/10/2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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