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會計 旅費限額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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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

題目上是 旅費列支國外旅費500,000
總經理與董事長赴 紐約(11天) 及日本(10天)考察旅費
包括機票200,000及膳宿雜費300,000(旅費報支美金匯率1:32)

我對於 限制標準中的膳宿雜費按上述生活費日之數額列支

的認定是 紐約:308*32*11*2=216,832 日本:320*10*32*2=204,800

紐約+日本共421,632 (認列為調整後金額)


請問我的想法是正確的嗎?



是有看到交通費要核實認列 就是認機票20萬嗎 但我無從得知兩國實際
的機票錢

麻煩大家替我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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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16-05-26
票根+代收轉付收據?
Sandy avatarSandy2016-05-28
國外出差旅費,交通費是核實認列,要檢附電子機票、登
機證以及購票證明,膳宿雜費原則上按日支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