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非金融機構利息所得 不能扣除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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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整理

台北縣讀者惠玲問:「非金融機構利息所得」是不是不能申報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若

不能,請問要填寫在哪一欄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答覆:「非金融機構的利息所得」還是要申報在綜合所得總額中的利息所得

中,只是不能申報為扣除額。可申報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項目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

、與其合併申報的配偶、與受撫養親屬於「金融機構」的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利息、儲蓄性質信託基金收益、87年底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

與、或當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或送存集保公司時的營利所得,扣除上限為27萬元。(

記者林杰兒整理)(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5/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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