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他益信託贈與 可扣除債務 - 稅務

By Hamiltion
at 2004-03-30T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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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整理
陳先生問:我和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約定將名下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處分,受益人為我
兒子。但信託財產在成立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並約定由兒子負責償還。那,我
兒子所承擔的債務可否從贈與總額當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答覆:本件委託人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即約定將其全部信託利益移轉予其子,
這就是一般所稱的他益信託。這種他益信託應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其子
,因此委託人應在訂立信託契約後30日內,以該受益權作價向委託人住所當地國稅局申報
贈與稅。
委託人當年內除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外,因本件信託財產於信託契約成立
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如約定由受益人負責清償,則該債務負擔尚可自贈與總額
中扣除。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2004/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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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問:我和受託人訂立信託契約,約定將名下財產委託受託人管理處分,受益人為我
兒子。但信託財產在成立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並約定由兒子負責償還。那,我
兒子所承擔的債務可否從贈與總額當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答覆:本件委託人在信託契約訂立時,即約定將其全部信託利益移轉予其子,
這就是一般所稱的他益信託。這種他益信託應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其子
,因此委託人應在訂立信託契約後30日內,以該受益權作價向委託人住所當地國稅局申報
贈與稅。
委託人當年內除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00萬元外,因本件信託財產於信託契約成立
前已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如約定由受益人負責清償,則該債務負擔尚可自贈與總額
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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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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