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限期內補辦營業登記 免罰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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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周小姐問:日前接獲國稅局來函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是否會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

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

記,而近期該分局正進行稅籍清查,就轄區內未依規定事先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發函輔

導前來辦理設立。

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

條之1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

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2009/07/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29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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