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未結算申報 不適用列舉扣除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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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山鄉李小姐問:未辦結算申報可否適用列舉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結算申報

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前

,採用列舉扣除額計算結果,無應納稅額,誤以為無須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

件適用標準扣除額核定,通知其補稅並處以罰鍰情形,時有所聞。為維護自身權益,欲採

列舉扣除的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2009/08/2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90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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