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未扶養親屬 保費不能扣除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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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黃小姐來電詢問: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媽媽是由哥哥列報扶養,但媽媽的人身保險費是

由我支付,請問該保險費可以由我或哥哥列報扣除嗎?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

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

,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其

中直系親屬係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至於納稅義務人申報非其扶養的直系

親屬所支付的保險費則不能扣除。

【2009/08/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697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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