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不動產贈與日 訂契約日為準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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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鄉陳太太來電詢問:欲將其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女兒,填寫贈與稅申報書時,不知其贈

與日應填何時?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其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

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的日期為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

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立法意旨

,即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只要當事人間有贈與意思之合致時,即屬該法所稱的贈與,

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又同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

記,可知贈與稅的報繳,必在贈與移轉登記之前,故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應以

贈與契約訂立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2009/07/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167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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