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滯納金、罰鍰、罰金有何不同? - 稅務

By Sierra Rose
at 2006-06-15T22:40
at 2006-06-15T22: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martlai (全身而退王)》之銘言:
: ※ 引述《ahdan (慾望城市)》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我是一位"死"都不要誠實納稅的義務人
: : 偏偏政府也有一群"死"都要你補稅的公務人員
: : 問題來了
: : 小弟90~91年的應補繳稅金連同未繳的機車第三責任險,共約5萬元左右
: : (其中要扣掉機車的第三責認險罰金1萬,剩下的才是"官方"的應補繳金額)
: : 經過小弟以分期的方式已繳清了
: : 93年的應補繳金額為8仟元左右(官方說法)
: : 目前正在分期繳納中
: : 鮮的是又接到通知,92年應補繳稅款約為6萬元左右(官方說法)
: : 小弟這幾年的收入尚稱固定,為何在稅金方面的起伏這麼大咧?
: : 可以在收到強制執行後再回到稅捐稽徵處查詢算法嗎?
: : 請各位專家提供解答及經驗分享,謝謝您!
: 未繳的稅是什麼?是一種稅還是很多種?(還扯到機車責任險啊…)
: 補稅單上應該會有明細,可不可以詳述呢?
: 納稅義務可以往前追五年到七年,所以陸續收到不同年度的補稅是有可能的。
: 對於要補的金額有問題的話,最快的方法是直接打電話去問承辦單位。
: 如果問了真的還有意見,要提復查也不是不行啦…
↑↑
關於上面所說的復查,我想應該已經是程序不符了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
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制行....」
原PO所述的情況,既然都已經跟執行書記官談到分期了,想必都已經移送制行有案了,
早就超過繳納期間屆滿翌日30日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即不符復查的程序了,最多
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為計算或法令適用錯誤,並於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了吧
--
: ※ 引述《ahdan (慾望城市)》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我是一位"死"都不要誠實納稅的義務人
: : 偏偏政府也有一群"死"都要你補稅的公務人員
: : 問題來了
: : 小弟90~91年的應補繳稅金連同未繳的機車第三責任險,共約5萬元左右
: : (其中要扣掉機車的第三責認險罰金1萬,剩下的才是"官方"的應補繳金額)
: : 經過小弟以分期的方式已繳清了
: : 93年的應補繳金額為8仟元左右(官方說法)
: : 目前正在分期繳納中
: : 鮮的是又接到通知,92年應補繳稅款約為6萬元左右(官方說法)
: : 小弟這幾年的收入尚稱固定,為何在稅金方面的起伏這麼大咧?
: : 可以在收到強制執行後再回到稅捐稽徵處查詢算法嗎?
: : 請各位專家提供解答及經驗分享,謝謝您!
: 未繳的稅是什麼?是一種稅還是很多種?(還扯到機車責任險啊…)
: 補稅單上應該會有明細,可不可以詳述呢?
: 納稅義務可以往前追五年到七年,所以陸續收到不同年度的補稅是有可能的。
: 對於要補的金額有問題的話,最快的方法是直接打電話去問承辦單位。
: 如果問了真的還有意見,要提復查也不是不行啦…
↑↑
關於上面所說的復查,我想應該已經是程序不符了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
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制行....」
原PO所述的情況,既然都已經跟執行書記官談到分期了,想必都已經移送制行有案了,
早就超過繳納期間屆滿翌日30日了,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即不符復查的程序了,最多
可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為計算或法令適用錯誤,並於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稅
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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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06-06-20T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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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6-06-21T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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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06-06-22T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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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6-15T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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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教我該如何節稅吧,快哭了

By Gary
at 2006-06-15T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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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06-06-15T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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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6-06-14T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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