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給公司,合約裡有載明給付"淨額"為15,000元/月
依扣繳規定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公司給付給我的15,000元並未扣繳10%,
雖然依法免扣繳,但合約有載明15,000元為給付淨額,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代為扣繳10%的稅款並且給付我15,000元/月的租金?
若公司沒有代扣繳稅款,我可否要求他另外再支付我15,000*10%=1,500元/月的租金?
因為公司沒有代扣繳10%那我申報綜所稅時就沒有扣抵稅額可供扣抵
我就得自己多負擔租金收入的稅了~~拜託知道的大大回答一下了..大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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