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契約-附加條件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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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首先謝謝大家來看我的文章
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1)文具店版租屋契約書中,房東在加上一條"不得申報所得稅",這條符合法律嗎?

2)這點是否也抵觸"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
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與"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
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 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
異議。"

3)如果我申報房租扣抵的話,房東是否能依據這份租屋契約來告我違約?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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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不是"記不得、學不了" 而是放棄了學、放棄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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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ather avatarHeather2006-02-22
1不合法,2合法,3不能告你違約,但可向你要求補貼或下次漲租
Xanthe avatarXanthe2006-02-23
那合約有2時如果報租金 房東增加稅的部分 可向房客求償?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