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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這次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的修正(住院次數計算)的相關說明
全文請點入連結觀賞,以下只列重點部分
住院次數的原條文:
住院次數之計算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修正條文: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
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
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以往定期醫療險還可以保障期間為一年
一年過後等於新的一年而要求保障內容/天數重啟來理賠長期住院
但這樣修正後.......
題外話,這樣也表示理賠成本降低,是否應該降低醫療險保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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