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創作獎金 屬薪資所得 - 所得稅

By Daniel
at 2005-01-18T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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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18 工商時報
研發創作獎金 屬薪資所得 施姵帆/台北報導
研發人員受僱於公司,而從事研發創作,其所領取的獎金,屬於薪資所得,必須納入
綜合所得額課徵綜所稅,其獎金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以自己的創作發明而取得的專利
權,可以半數免稅不同,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研發人員和公司依契約約定,研發人員所產生的創作
發明,歸公司所有,且公司將發放獎金給專利發明人。由於該發明,是研發人員受僱於公
司而從事的研究發展,並非為自己的創造或發明,公司發放給專利發明人的獎金,核屬所
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規定,「薪資所得:凡公、教、
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歲費、獎金。」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一條明釋,「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已的創作或發明
,依法取得的專利權,提供或出售給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的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的收入,百分之五十免計入綜合所
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轄內有某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漏報薪資所
得六十五萬元、營利及其他所得,經該局新竹縣分局查獲,歸課綜合所得總額九百六十七
萬元,補徵稅額一百三十九萬元。某甲主張漏報的薪資所得,為提供研究發展所獲取的所
得,依法應半數免稅,但某甲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
一動念,
必落三千法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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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創作獎金 屬薪資所得 施姵帆/台北報導
研發人員受僱於公司,而從事研發創作,其所領取的獎金,屬於薪資所得,必須納入
綜合所得額課徵綜所稅,其獎金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以自己的創作發明而取得的專利
權,可以半數免稅不同,請納稅義務人釐清此觀念,以免日後遭稽徵機關補徵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研發人員和公司依契約約定,研發人員所產生的創作
發明,歸公司所有,且公司將發放獎金給專利發明人。由於該發明,是研發人員受僱於公
司而從事的研究發展,並非為自己的創造或發明,公司發放給專利發明人的獎金,核屬所
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薪資所得。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二款規定,「薪資所得:凡公、教、
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
歲費、獎金。」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一條明釋,「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已的創作或發明
,依法取得的專利權,提供或出售給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的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的收入,百分之五十免計入綜合所
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轄內有某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漏報薪資所
得六十五萬元、營利及其他所得,經該局新竹縣分局查獲,歸課綜合所得總額九百六十七
萬元,補徵稅額一百三十九萬元。某甲主張漏報的薪資所得,為提供研究發展所獲取的所
得,依法應半數免稅,但某甲申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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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動念,
必落三千法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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