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禮券 應依時限開立發票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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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回答

台中市黃小姐問:

公司近期準備發行禮券,請問有何規定?

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下列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

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的營業人約定憑券兌

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營業人發行商品禮券者,禮券上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營業人應於出售禮

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人持憑兌換貨物時,營業人毋需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

發行現金禮券,營業人於出售時尚無需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持有者憑以兌購貨物時,應依

實際兌購貨物的品名、數量,由兌付貨物營業人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此外,若未依前揭法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條規定,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

【2004/09/29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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