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兌商品 超商須申請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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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營超商未獲核准,不可以自行決定以等值商品與消費者兌換中獎發票。財政部表示,如

經發現將追回自營超商已兌領的獎金。

財政部指出,已發現台北市部分小型自營超商,並未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即採取以等值

商品換消費者手上中獎發票的行為。財政部表示,自營超商即使目的在服務消費者,但仍

違反現行以商品兌換發票獎金的規定。

依據財政部規定,營業人申請辦理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獎額200元)的統一發票兌換商

品業務的條件包括:

一、經營連鎖零售業務的公司組織,其分支機構門市部達兩家以上,且均使用收銀機或電

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二、最近三年總分支機構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三、對收受顧客以中六獎發票兌換商品訂有內部稽核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連鎖超商,必須要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接受顧客以對中六獎統一

發票兌換商品業務,需應經核准後才可以開辦。

財政部表示,台北市一家自營超商未經過核准,即接受消費者以中獎發票兌換商品,事後

超商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1萬元。由於超商並未獲准代領

發票,加上其門市只有一家,也不符申請條件,國稅局依法追回已由超商兌領的1萬元中

獎獎金,超商也因此須負擔1萬元的獎金損失。

【2008/04/1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303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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