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版版大好:
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版大
對於專利法第26條第3項所述之申請專利範圍
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已簡潔
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
其說明書中需要想到什麼程度才有支持,一直不解...
舉例來說:
一種用以滅菌之鍋體,其先前技術揭露為圓形及矩形鍋體,
在發明說明中敘述本發明為橢圓形鍋體,較先前技術具有
節省材料、較大容置空間、高抗壓及流利傳導均勻等特性....
在獨立項中其特徵即在於鍋體為橢圓形云云..
以上在發明說明中需不需要引入「實驗數據」或「教科書」等..?
證明橢圓形確實具有其功效,在說明書中才有達到所謂專利法
第26條第3項中之支持..
另一問也是支持的問題
舉例來說:
在claim中獨立項寫一個上位化用語「能量轉換裝置」
附屬項用馬庫西的寫法詳述其「能量轉換裝置」為
「液壓馬達」或「發電機」
在說明書中如果把相同附屬項「能量轉換裝置為液壓馬達或發電機」
這段話寫入是否即有支持?
有勞各位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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