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講授投資遭判刑 大法官:判決不違憲 -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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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看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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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
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
(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
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自
不受上開法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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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

並非證交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範圍

自不會受罰,也無侵害言論自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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